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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音集协得守住授权组织本分

2018-11-07 17:06:26

作为众多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者,对控制范围之外的“产品”“交易”一删了之,更像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不无违反《反垄断法》之嫌。

  蔡琴的《恰似你的温柔》、陈奕迅的《十年》……当你和亲朋好友在KTV唱歌时,很可能再也找不到这些经典的歌曲了……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KTV都在无偿使用这些歌曲,但这种“免费午餐”的现状,并不代表合理合法。事实上,因为KTV的无偿使用,已经损害了音像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既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也不利于音乐电视等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平心而论,相对于音像著作权人的个体维权,一个能广泛代表他们的组织,在对抗违法侵权行为上,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音集协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其代表音像著作权人发声,也是职责所在。近年来,一些地方音集协通过司法诉讼,屡有成功维权的范例。

  问题是,音集协应当如何摆正自身的定位,究竟是以法定组织的名义维权,还是以垄断辛迪加的身份“藐视众生”。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所授权作品发放许可,本次公布的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既然没有权利人的授权,何来公告直接相逼“下架”的权力?更何况,这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公司,已经陆续或即将向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此事中,音集协扮演的角色颇有些尴尬。

  不仅如此,根据音集协的公告,“要求所有卡拉OK终端生产商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附件中所列出的音乐电视作品尽数删除”“对于向中国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也请删除各本地服务器上所列明的涉及本次事件的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众多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者,对控制范围之外的“产品”“交易”延伸触手、一删了之,更像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不无违反《反垄断法》之嫌。

  同时,音集协的解答中指出,“KTV经营者只有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依照音集协对曲库的管理使用合法作品,才有可能一揽子解决全部法律风险。”那么,如音集协所说的“渠道肃清并规范”后,收费流向如何做到合理、透明,也需要其给出让消费者、经营者以及音像著作权人满意的答复。

  音像著作权固然要依法保护,这也是音集协设立的初衷,但法定的集体管理组织,既不是市场营利的主体,也不是打压对手的“利维坦”。尊重知识,保护版权,对于音集协而言,守好本分与依法维权同样重要。(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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