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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接种过期疫苗:惩戒必须,管理必改

2019-01-11 16:31:11

虽然我们有看起来相对完整的制度,但在落实环节并不严谨,也就是缺乏相互制约的落实机制,所有的流程几乎是单向向前,前面的环节是不是真的按照规则做了,后面的环节并不关心。

  近日,有家长称,江苏淮安黎城卫生院防保所给部分儿童口服过期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通过对接种儿童家长的逐一电话排查,截止到1月9日下午4点,确定全县共计145名儿童接种了过期脊灰疫苗。

  这样的消息可能会让很多人错愕,长春长生生物公司惩戒的余音还未散去,怎么又会在疫苗这个敏感的问题上出问题呢?

  前车之辙,后车可鉴。可是在疫苗问题上,可鉴的前车还少吗?回顾最近十年,引发人们普遍关注的典型事例就有2009年大连狂犬疫苗事件,2010年麻疹疫苗事件、2013年乙肝疫苗事件、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当然还有去年7月影响更为广泛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

  虽然每一次疫苗事件之后,相关的责任人都会得到处理,但这种屡教不改的状况其实更令人揪心。

  对于疫苗的安全,我们国家也是非常上心的,也专门制定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如果相关人员能认真执行,特别是医卫人员在应用疫苗前,认真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过期疫苗是不大可能有“出头之日”的。特别是脊灰疫苗,本就是由国家免费接种,相关人员借机谋利的机会不大,只要没有主观上的恶意规避,本不应该发生问题。

  但为什么问题屡屡发生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虽然我们有看起来相对完整的制度,但在落实环节并不严谨,也就是缺乏相互制约的落实机制,所有的流程几乎是单向向前,前面的环节是不是真的按照规则做了,后面的环节并不关心。这导致制度的落实在出现偏差时,没有一个即时的纠错机制。例如,按照规定,疫苗的使用机构应该定期对药品进行查验,对于接近效期的药品应该单独管理,但这个环节缺失的时候,后面的环节不会质疑,相反,在本应严格执行的“三查七对”的环节,有时只是用眼神敷衍一下,因为,其用的疫苗是不是超期,后面也没有环节进行监督,除非出现了其他原因。

  因此,对于疫苗的管理,除了有严格的制度,必须要有配套的措施保证制度严格地得到执行。

  其实,对于疫苗管理而言,最重要的措施是保证每一支疫苗都能做到流程可追溯。对于这一点,有关部门也早有意识。从2008年开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建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开始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但因为成本问题没有推行下去。如今电子扫描日益普及,如果能够实现药品的电子监管,让每一支疫苗从生产到接种的每个环节都有清晰的电子印迹,有了这样透明的信息,各个环节再疏忽大意,就会有压力了。

  与此同时,还需再建立严格的疫苗出入库管理,对于每一个批次的疫苗都做到严格的出入登记,到了有效期,可以很方便地查阅各支疫苗是否用在了患者身上,什么时间用的,那么疫苗就不会轻易过期,即使过期了也难以流通到患者身上。

  如果在技术环节上,把每支疫苗的有效期做出醒目的标识,在每次接种的时候,不管是医护还是病人都能很容易地看见,这也会对疫苗的有效期限发挥有益的警示作用。

  每一次疫苗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环节上的漏洞,惩戒当事人很关键,但改善相关环节更有意义。(郑山海)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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