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伟
超市店员将过期巧克力重新摆上货架,被职业打假人“揪出”。法院是否会支持“十倍赔偿”的诉求?3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超市自愿给付原告货款及赔偿款632.5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职业打假人基于专业认知度,购买了超市店员误摆的过期巧克力,也算对规则的合理利用。尽管其做法有投机取巧之嫌,但很容易获得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支持。产品质量关系消费权益,食品安全更维系个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重要性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制售假劣产品和食品的行为受法律的严厉打击,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深受假货之害的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有着天然的好感,在新闻背后的网友评论中,绝大多数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产生了质疑,认为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诉求,实为对售假行为的一种保护。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功利性,但只要有利于打击售假行为都应当得到支持。尤其在当前,从公众维权意识到法治环境都有待提升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对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实产生了促进作用。
抛开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属性而言,在规则的范围内获取必要的赔偿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受利益驱动和职业属性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往往存在某种异化,过度使用维权手段以及黑灰化的演变,致使此群体在道德和法律的正当性日益弱化,甚至背离初衷而走向了反面。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也正因此,是否应该给予职业打假人以保护,引发了公众的讨论,也导致了舆论的分化。但从法律上来说,消费维权行为是否受到保护,还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不能从道德的角度先入为主得出结论,而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和评价。就本案而言,尽管超市营业员误将已经过期的巧克力摆上了货架,但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身承担。加之职业打假人有着比其他普通消费者更高的辨识度,因而也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与其专业和身份相匹配的证明力上,至于其与商家私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无存在不当之,因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实,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法治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诉求,而限制其对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从目的、手段、方式和结果上进行综合评判,同时考虑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带来的实际效果等各种因素,促使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更加规范与规矩,而非道德与法律的分化与割裂。从这一点来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仅具有普法价值,对于树立正确的公共是非观也有难得的导向意义。(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