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华
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的送餐员,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头部和肩部击打。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根据当地检方的描述,王某曾因脑出血做过手术,李某主动攻击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击王某的头部,王某被逼退至厨房后顺手拿起菜刀反击。检察官认为,王某在案件中属于特殊体质,在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损害后果难以预料,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自卫工具,以增强防卫能力。虽然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现实生活中,当一方身强力壮或人数众多处于强势状态下,往往会恃强凌弱,对另一方实施人身侵犯。以往遇到这种情况,在对方面前,处于弱势一方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和委曲求全,甚至受尽欺辱也不敢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若奋起自卫造成不当,有可能会承担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刑法》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正当防卫,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被伤害者占优,无形之中也削弱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当个人的人身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者为阻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特征,依法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长宁区检方认定的这起案例, 表面上看是因两人产生纠纷造成的打击斗殴,按习惯思维,王某的自卫行为不仅要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长宁区检方却站在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以客观事实为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真正体现了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绝不让步。同时这一法律认定,也是对某些怀有恃强凌弱心理的人的强烈震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让恃强不敢凌弱,弱势同样可以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尊严,这才是真正健康法治社会应有的运行模式。(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