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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营销短信泛滥需从严惩处违规者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2021-06-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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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洪举

  随着“618”年中商业营销活动临近,部分电商平台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开始呈现上升态势,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618”商业营销短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落实垃圾信息治理相关要求,全面自查自纠,并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用户服务,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效。

  现实生活中,凡是手机用户或电子邮件用户,基本上没有人能免受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打扰。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都会收到不少促销短信。对于近乎骚扰的“营销信息”,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行业规则,让消费者享受没有短信轰炸的清净。

  其实,收到商家的营销短信,未必所有人都是排斥态度。对于一些热衷网购,喜欢购买优惠商品的人来说,商家的营销短信可以提醒其抢购优惠的商品,算是“闹钟”。但对于部分人来说,过多过滥,甚至晚上都在发送的营销短信已经给正常生活和休息带来了严重干扰。

  很多人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或者浏览某个网店时办理了相关会员,然后就经常收到促销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

  具体而言,商家在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或者在消费者购物填写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会发送推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此项内容,甚至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了某商品或店铺,就会不断收到推销短信。这显然是故意规避法律的投机取巧,因为填写收货地址,关注某店铺,并不代表同意接受相关推销信息。

  对此,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要想有效遏制营销短信泛滥,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如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电商平台在消费者填写收货信息时,应在电话号码附近以明显区别于正常字体的内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选方式征得同意,不得以“一揽子”形式征得同意后再“授权”各个入驻商家发送信息。

  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此外,还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当一定时期内,某个电话被标记为推销电话、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且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惟有如此,方可有效终结狂轰乱炸的营销短信,让人们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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