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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教师权责,应重视依法治教

2019-07-15 15:16:35

师德就是教师职业的职业道德,要基于职业建设谈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必须权责分明,教师职业有什么待遇、权利,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和责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发布。《意见》对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了全面部署。落实《意见》,最终实现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必须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并让教师能专注于教育教学。

  目前来看,教育部门及学校在建设教师队伍、发挥教师的育人作用时,不但要有科学的教育价值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还需要改变传统的片面以师德治理教师队伍而非依法治教的思维。

  这次《意见》提到“要制订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针对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法进行适度惩戒的问题。而要制订出教师能掌握惩戒尺度的细则,就必须不再简单强调教师的师德,以教师的师德规范意识,自觉掌握惩戒教育尺度,而要把学生违规违纪的各种情况全部列出来一一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做出惩戒教育的建议。

  给教师教育惩戒权,已经提了很长时间了。我国有的地区还在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了教师有适当惩戒教育学生的权力。可是,教师却不敢用教育惩戒权,原因就是没有明晰的细则。为何细则一直没有制订呢?追究根源,就在于有关部门只提了模糊的概念,以师德规范中有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强调师德规范,教育主管的行政管理权更大,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明晰细则要求教育行政部门遵守细则,其管理教师的行为也受到法律制约。也就是说,依法治教的要求不仅针对教师、学生,还针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行政。

  落实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待遇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是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的法条之一,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迄今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究其原因,也和强调师德,而不依法保障教师合法待遇、权利有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认为教师要求落实待遇、权利,是没有崇高师德,教师就应该奉献、牺牲。这是以教师的师德,来推卸地方政府保障教师待遇和权利的责任。我国各地评“最美教师”,往往都有“任劳任怨,不计报酬”这样的赞美词,这种赞美词背后的教育价值观,就暗含着要求教师不要讲待遇。而从依法治教角度看,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对教育的投入,没有保障教师的待遇,就应该追究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不能以师德来遮掩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在对教师的师德要求中,还有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要求。为何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能进行素质教育呢?很多时候,是由于地方政府存在错误教育政绩观,围绕打造升学政绩配置教育资源,用升学率考核教师,却把素质教育进度问题的责任推给教师没有坚持师德规范,片面追求学生的分数。希望通过强调师德推进素质教育,是无法完成的任务。要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建立多元评价,落实学校自主权,给每所学校自主办学空间。还要追究地方政府给学校下达升学率指标,以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办学、教师教学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基础教育特别重视教师师德建设,然而一方面,由于没有保障教师的待遇、权利,更多的教师有严重的职业倦怠感;另一方面,不切实际地把所有东西都往“师德”框子里装,让教师的“师德”频遭质疑。这些都要求给师德正名,师德就是教师职业的职业道德,要基于职业建设谈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必须权责分明,教师职业有什么待遇、权利,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依法治教,而不是道德说教,这是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理顺教师队伍管理,需要的新思维。(熊丙奇)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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