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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何以屡屡成为应聘者的求职“陷阱”

2018-02-25 15:47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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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法院认定人社局行为有法律依据专业名称何以屡屡成为应聘者的求职“陷阱”

  光明网评论员:江苏师范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硕士毕业生纪元,报考徐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考获总分第一成绩,但因专业名称不符被取消聘用资格一案,近日迎来一审判决。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纪元的专业条件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取消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具体处置上,则存在程序违法。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纪元要求恢复聘用资格的诉求。

  笔试面试均第一,却因“专业不符”,在最后关头被徐州市人社局“拿下”。理由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虽然在学科上隶属于“中国语言文学”大类,但和“中国语言文学”专业不是一个概念。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却因专业问题而被刷下,这样的遭遇估计搁谁身上,都意气难平。这也难怪,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还将继续提起上诉。

  从抠字眼的角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与中国语言文学大类,当然有区别。这也是法庭一审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原告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的关键原因。与此同时,法庭也认定当地人社局程序违法,在取消聘用资格前,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徐州市人社局亦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

  看起来,此判决可谓“各打五十大板”。但这样一种结果终究让人遗憾。一方面,诚如当事人所质疑的,既然专业不符,为何当初在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审查时,却能通过审查?换言之,即便法院判定了招聘部门程序违法,但违法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至少,仅仅让求职者独自承担这种程序违法的后果,显然欠缺公平;另一方面,程序违法的招聘,其最终的录取结果的公平性,何以保证?

  因而,固然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招聘部门的取消录取决定,可如此存在蹊跷和程序违法的招聘,当地有关部门,也有必要介入调查。事实上,在新闻背后的跟帖中,舆论集中关注的,便是该招聘是否有“萝卜招聘”之嫌。

  跳出个案来看,近年来类似的因为专业名称问题而发生的拒录事件并不少见。对于这类现象的“客观原因”,如人社部门在招考中对专业的要求,与教育部门的专业名称设置衔接不畅,再如,专业调整的过渡期所产生的专业名称表述混乱等等,都值得正视。然而,这类事件多发生于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而少见于市场化企业公司招聘,不得不有更深刻的审视。

  “逢进必考”,是提升公职部门、事业单位招聘公正性的一个基础手段。包括各个岗位有严格的专业限定、有层层的资格审查等程序,都是服务于公正性目标。但像因为专业问题而在最后关头把录取者刷下来的现象,是否是确保招聘公正的必然代价?一者,论程序,既然有层层资格审查,为何要等到考试结束了才发现?如果说是招聘者把关不力,那么,因此而被拒录的应聘者是否应获得相应的权利补偿?二者,专业要求上的“锱铢必较”,是否有科学而充分的依据?也即,对某个岗位的专业要求设置本身是否合理?这些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一旦未有严格的界定,就很可能被“钻空子”,衍生出像“萝卜招聘”甚至“以人设岗”的乱象,侵蚀招聘的公正性。

  所以,说到底,像公职部门和事业单位因专业名称而引发的录取争议,法律应该要扮演好公正的裁决者角色,但此事又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而在根本上还是指向于公权力的公信力和规范运行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招聘者与应聘者之间是否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而类似事件,往往都是以招聘部门的一纸拒录通知作结,就很能说明问题。当专业问题屡屡成为应聘者的求职“陷阱”,当舆论条件反射般质疑该类事件背后的“猫腻”,公共部门和事业单位招聘的公正性,必然还需要更多的救赎。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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