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湖南长沙的谭女士和婆婆带6岁儿子到某商场玩,孩子将一扇玻璃门大幅度推开后,玻璃门突然爆裂,碎玻璃瞬间落下,导致孩子头部和身上多处划伤。家长向商场索赔,商场称系孩子非正常操作导致,双方暂未达成一致。
通过视频可知,涉事男孩的确将玻璃门大幅度推开后,玻璃门爆裂破碎。毋庸置疑,玻璃门爆裂破碎和小孩推门有着不可否定的因果关系。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不力、管教不当问题有待进一步判定。但是,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涉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尤其是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理当尽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以免让消费者遭遇飞来横祸。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大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安装、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家庭内的设备更牢固安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更清楚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消费者则不同,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相应家具的安装情况,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那么,经营者显然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遭到侵害。
需要强调的是,这是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更不得将其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即,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此事件中,虽然涉事小孩有大幅度推玻璃门的行为,但不代表商场完全没有责任。玻璃门是否合格,安装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也决定着商场责任大小。
再小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灾难。对此,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懈怠松懈,麻木不为,而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标准,没有全隐患,并尽到提醒义务。(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