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近日,据澎湃新闻网报道,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被爆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存在“13处明显错误”,10月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事发后相关法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错误处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某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一份判决书竟有13处错误,并且还不是字词标点之类的文字错误,而是写错了被告名字、将涉案金额5万错写成9万和90万……我们都知道,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其就案件实体所给出的裁决结论,关乎到对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调整,可谓兹事体大。谬误连连的判决书,所影响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正义实现,更大大消解了司法的专业权威性。
一般而言,判决的确定力被称作既判力,这意味着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那么,试问“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将金额5万错写成9万、90万”,如此离谱判决又要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通用力呢?既然“名不对人”,被告是不是可以拒不认账?既然“欠款暴涨”,原告是不是能够额外追偿?
判决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定,但很多时候,其书写之“业余”却在消解着自身的公信力、约束力。按照流程,民事判决书通常由主审法官按照既定格式拟写,然后交由同僚或庭长校准,最后由分管法院签字确认……按理来说,如此层层把关、交叉检查之下,至少应该能杜绝那些低级错误才是。
而事实上,“没有错误”不过是判决书撰写的最低要求。此前最高法曾专门发文,强调要“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势必需要相关法官极强的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其中包括而不限于准确的法律援引、健全的法理逻辑、成熟的文本写作等等。连被告人名字都弄错的判决书,实在还差得太远太远。
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必然只能来源于个案审判中正义的一次次实现,而这又必然离不开一系列的仪式仪轨以及司法文书的靠谱输出。很多时候,形式与实质同等重要。裁判是为了定分止争,而错误不断的判决书徒惹非议,可谓贻害甚大。之于此,必须要引以为戒。(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