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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道路安全隐患”不能只在事故之后

2017-08-18 17:31:25

现代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最需要的是防患于未然。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再来“举一反三”,代价着实太大。

  8月17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提出各地各部门应迅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迅速开展高速公路隧道、长大下坡、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排除道路安全隐患”不能只在事故之后

  通报提出的要求涉及多个方面,各媒体在转发上,都不约而同突出了迅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这一点。而无论是通报强调要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还是媒体对这一点的突出,都与该起事故发生后,所引发的有关于事发隧道口的设计是否合理的讨论相呼应。目前,事故的具体调查结果仍未公布,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这份通报,对事故的反思无疑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查道路安全隐患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信号意义:对于交通事故原因的反思和排查,不能仅限于车辆和驾驶人员本身,道路本身的安全状况,同样需要纳入考量。

  通报中对这一点的要求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开展高速公路隧道、长大下坡、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这涉及的是包括高速公路隧道等在内的特殊路段的设计科学问题;二是高度重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通过安装道路护栏、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措施,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这是指应重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是统筹强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日常沟通协作。这一点强调的是提升道路安全状况,要讲究部门协作。

  如果说前两点侧重的是要做什么,那么第三点则是指怎么做的问题,而“知易行难”正是目前的最大问题所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有道路安全研究专家在谈及我国高速公路中一些路段的安全状况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改善时就指出:“因为没有系统强制性的风险评估和改善机制,负责交通安全的是交警,但交警并不负责资金。基层公安交警往往会凭经验和路况判断,向公路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但公路部门进行论证后,往往得出‘该路段符合建设标准’的报告,一旦‘符合标准规范’,交警提出再多的整改意见,也无济于事。”这种专业解释,再次验证了提升道路安全状况,部门协作的重要性。希望这次事故发生后,这种现状能够得到根本改善。

  当然,道路安全隐患除了道路本身的设计与安全设施保障问题,更多还是指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这一点过去强调得比较多,但效果上却不是很理想。通报对此也有专门强调,如要继续以“两客一危”车辆和“营转非”大客车、重型货车、校车、工程作业车等为重点,严查“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各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应该说这些要求并没有什么新意,但却是日常性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几乎每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管理部门都会对此予以强调,并开展专项整治。症结在于,到底如何把事故发生后“幡然醒悟”转化为日常性的道路安全治理的自觉?

  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排查,是必要的“补牢”。但现代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最需要的是防患于未然。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再来“举一反三”,代价着实太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否打破被事故和伤亡推着走的魔咒,考验着交通安全保障的智慧与诚意。(朱昌俊)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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