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名公司员工为了节约开支,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却被"食药监所"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处以15万多元的罚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员工凑钱搭伙做饭 被处罚15万多
2017年5月,为了承接一项工程,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柳先生和十几名同事被派到南京做前期筹备工作,租住在建邺区的几个住宅小区内。
“订快餐既不卫生,价格也高,吃的还不好。”大家伙一商量,决定采取AA制的方式凑钱搭伙,在出租房里做饭。几名同事当中,电焊工张师傅手艺不错,柳先生和同事们决定把钱交给张师傅,由张师傅负责买菜、做饭。柳先生表示,多的时候,一起吃饭的有十来个人。
不料到了2017年11月,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上门进行检查,要求柳先生等人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并在2017年12月21日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柳先生等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10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5760元。为此,柳先生大呼冤枉。他告诉记者,虽然《告知书》是发给公司的,但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这笔罚款要由员工自己买单。
"建邺市监"认定"属开办食堂"
“我们对这个很不能理解,第一我们不销售,电焊工张师傅等于是帮我们的忙,他不是专职的厨师,他本身在公司干了几十年的电焊工了。”柳先生闹不明白的是,张师傅做的饭一没出售二没盈利,怎么就成了"食品经营行为"?
为此,柳先生等人来到开出《告知书》的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希望能够说明情况,免除处罚。但沙洲食药监所的负责人表示,柳先生等人的行为属于开办员工食堂,必须要有许可证。
搭伙做饭到底要不要办证?
沙洲食药监所的答复并不能让柳先生和同事满意,他告诉记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给出的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但这一条法规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区别作出界定。
那么,像柳先生等人那样,员工自己凑钱搭伙做饭到底要不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记者在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私下作了咨询。
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监工作人员均表示,柳先生和同事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
目前,柳先生等人已经就处罚提起了申诉,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也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