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北保定市作协副主席 桫 椤
网络文学的根本特质,既不在传统意义上的“文学性”中,也不是科技意义上的“技术性”和市场意义上的“消费性”,而在文学和互联网结合并发生融合反应后产生的“网络性”上
近期,《光明日报》刊发了《重点是“网络性”而不是“文学性”》(文章刊发于《光明日报》2017年12月25日,作者庄庸、王秀庭)一文,讨论如何建构网络文学评价体系的问题。文章指出网络文学研究的重点不是分析其中的“文学性”,而是“网络性”。笔者认为,此篇文章的观点正切中了当前网络文学研究的要害。如果将研究和评价传统文学的方法简单套用到网络文学上,就容易将“文学性”作为衡量具体文本的主要标准,并以此判定优劣。然而,无论从“供给侧”(创作和传播)还是“需求侧”(阅读和接受)来看,网络文学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文学的研究边界,传统文学理论已经不能完全涵盖网络文学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在评价网络文学作品时,应当找到更加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标准。
网络文学的诞生及成长源于文学与网络的双向互动。从文学角度看,网络文学是文学以文化内容和文化行为的方式进入网络,最终使得传统文学基本的表现形式和价值追求被“引渡”到网络中;从网络角度看,互联网作为媒介工具和文化场被引入文学领域,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交互性、快捷性、消遣性等特征,赋予文学极具差异化语境的能量。网络文学的根本特质,既不在传统意义上的“文学性”中,也不是科技意义上的“技术性”和市场意义上的“消费性”,而在文学和互联网结合并发生融合反应后产生的“网络性”上。
文学与网络的结合,经历了既互相排斥又彼此吸引的矛盾运动。首先,文学在强大历史传统中形成了价值和审美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展现出对新技术相适应的一面,最终使得文学借助技术平台进入网络。这样的融合不仅改变了网络本身的内容构成,也让网络世界成为一个有审美情感、有价值温度的,要素更加完备的生态场。其次,网络通过设立新通道和新机制将文学纳入共同发展的轨道。其中包括建立交互性的反馈机制、嵌入超文本的编排方式、收费阅读和打赏制度等,对文学展开技术驯服和资本诱导,促使文学发展趋向符合大众审美和传播标准。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文学倡导的权威性、崇高性和严肃性美学逐渐被大众审美加以消解,逐渐形成了强代入感、重消遣性、易于读者接受的语言和叙事方法。
目前,网络文学从创作、发布到阅读,再到IP开发等环节,均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规则和完整的产业链条,但文学与网络之间的矛盾角力似乎还不会停止。双方各自用力,在坚守自身的特质的同时,又被动或主动趋向于对方。在这个过程中,文学和网络的胶结处彼此碰撞、溶解、融合、转化后表现出从内容到形式的建构和生成。也只有当网络与文学之间的角力达到平衡状态,“网络性”才会得到充分地显现。
“网络性”是一种文化间性,它是文学与媒介技术之间互相交流、影响、渗透和互相改造后形成的一种跨文化特质。“文化间性”指人类不同文化形式之间形成的能够体现双方特质,但又不可割裂的复杂关系。德国学者莫尔认定文化间性就是一种多元事实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文学的“网络性”是文学和科技结合后产生的创新性特征,“文学性”只是其中的构成部分。
“网络性”能否被描述?倘若不能被描述和转述,就很难被作为评价网络文学的依据。曾有学者将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区别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作家的网民化,二是创作方式的交互化,三是文本载体的数字化,四是传播方式的网络化,五是欣赏方式的机读化。这五个方面集中在网络文学的创作、载体和传播、接受等外部特征上,并非是二者的本质区别。评价一部文学作品或一种文学形式,只有观察到文本的特征和规律,才能把握其本质。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网络文学已经形成了有别于传统文学的显著特征,综合二者在创作、传播等方面的差异,基本概括出评价一部网络文学作品的“网络性”应当具备的条件:首先,文本应具有网络身份,即是一个发表在开放网络上的文学文本,符合基本的文学规范和网络传播标准;其次,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准则;然后,具有易于网络读者接受,尊重大众审美习惯的语言、叙事、主题等元素;最后,要有与其他相关文艺和文化形式互相转化的可能性。作为一种文化间性,“网络性”的高低决定着一部作品的思想价值、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评价网络文学作品,“网络性”是其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桫 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