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亚洲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作为主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出台此规定的重心是对进入法律诉讼范畴的强制医疗进行监督。从规定的内容来看,监督主要包括程序上和实施上。据悉,《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来得越具体,所观照的是越粗糙的现实。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确实因程序有漏洞、监督乏力,多次发生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的事件。
无论是“假冒精神病人”还是“被精神病”,除了带来危害公共安全、伤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负面影响外,更可能戕害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引发公共事件。
这其中有两个典型案例,一个是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彼时司法鉴定对驾驶员给出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论,引来舆论哗然。鉴定结论本身究竟能不能经得起推敲是一回事,缺乏检察机关的权威声音,也是此事招致普遍性质疑的原因所在。另一个案例则是被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的上海徐为案,当事人徐为以5年的时间“飞越疯人院”,背后的成因可谓复杂,但是,从医院到法院,在“被精神病”上的层层设阻,既折射了当事人在强制医疗中的孱弱,也放大了监督乏力下的司法不公。翻阅整个案卷,几乎很难看到检察机关在其中有所作为,监督若缺失,纠偏自然无从谈起。
此番最高检出台的《规定》,不仅对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中的监督角色有了明确的定位,还对具体监督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规则安排,让检察监督功能在未来的强制医疗中,有更加充分的发挥空间。
以成文的《规定》来纠防“被精神病”,从小处说,这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从大处说,这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要知道,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国家司法的形象,一如每一个人的权利成色聚合起来,便是社会公正的成色。(高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