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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共享电动车被判拘役有警示意义

2018-03-28 14:47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3-28 14:47:59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朱永华

  男子胡某深夜将共享电动车抬回家并对报警装置进行破坏,试图霸占共享电动车。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该起共享电动车盗窃案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胡某被以盗窃罪获刑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 。

  随着“共享经济”概念的出现,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临租产品”很快融入人们的生活,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绿色健康出行理念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困扰居民的“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而伴随着共享单车而来的共享电动车,在绿色健康出行理念的前提下使用电动助力,更是提升了使用者的骑行体验。

  和共享单车一样,共享电动车也散落在城市路边的各个角落,但由于其造价高于自行车,就诱发了诸如胡某这样的人,妄图通过破坏锁具和保护装置等将共享电动车占为己有。然而偷鸡不成蚀把米,胡某被电动车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定位找到并报警,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共享电动车,它们停放在城市街头供居民使用,尽管没有人看护,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占有。每一辆共享车辆都是企业合法投入的运营设备,居民付费或免费拥有的都不过是车辆的使用权。居民将企业投放的共享产品占为己有供自己专用,显然就属于盗窃行为,再加上每辆“共享电动车”的价值数额较大,已经超过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胡某已然构成了犯罪。

  尽管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但因为涉案的是共享电动车,便使这一判决具有了普遍的警示意义。时下,共享经济已经融入居民的生活之中,不仅数量庞大,在管理上也很松散,这给了一些贪图便宜的人可乘之机,将故意损毁、恶意抛扔甚至藏匿共享单车、电动车占为己有等,不仅严重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更破坏了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形象。

  以往由于个案数额不大,行为随意性强难以查找嫌疑人,以至于毁坏的车辆众多却极少有人被处罚,让人误认为共享就是“没人管”。但无论是此次被拘役的胡某,还是普通居民,都不能忘记一个最浅显的道理:将本不属于的自己的公私财物通过非正常手段转移家中据为己有,不是盗窃是什么?

  胡某盗窃共享电动车被判拘役的警示意义正在于,无论共享单车还是共享电动车等共享类产品,为市场消费者提供的都只是使用权,其财产权均归属于投资企业或部门单位,随意侵占都是对运营商公司或部门单位财产权的侵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爱护共享类设施设备,不但是个人素质和修养,同样也是共建我们的城市文明,只有文明共享,共享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城市生活才会因共享无处不在而变的更加美好。(朱永华)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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