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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错了就要纠正和担责

2018-07-10 16:04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7-10 16:04:42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网上追逃事件。两年前,67岁的山东男子李庆荣因在2015年涉及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新疆温宿县警方网上追逃,但他本人坚称与此案毫无瓜葛。如今对李庆荣的追逃仍挂在网上,他因此无法出行而错过亲人的葬礼。李庆荣的律师曾两次要求温宿县法院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也未收到任何回复。

  “网上追逃”就是“网上发布通缉令”,指的是公安机关将侦查过程中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涉嫌案情等上传至公安内网或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发现可疑人员时能够快速查询、比对,进行跨地清查、追捕、堵截的专门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网上追逃”则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在公安机关查缉犯罪嫌疑人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然而,如果“网上追逃”运用不当,很可能引发冤案错案,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例如,2007年因登记信息表录入错误的李庆和诈骗案,2008年因录入时混同当地同名人员的林志军强奸案,2008年因身份证丢失遭人盗用冒用的吴建伟故意伤害案,2010年因被公安民警诬告陷害的史进利诈骗案,2010年疑因揭露上市公司涉嫌关联交易遭举报的仇子明商业毁誉案,等等。

  由于“网上追逃”经常是异地办案,只凭借网络上的信息就抓人的侦查机制容易产生疏漏,大多数追逃错误正是系没有认真核对身份信息所致,还有的虽已结案,但网络公告仍未撤销,有的执法机构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家属,导致维权困难。此次的李庆荣案,居然出现遭通缉两年的“逃犯”天天在家盼警察上门却没人抓的尴尬局面,这样的错误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被错误地当作逃犯被抓,对当事者的名誉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可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包括工作生活不便等间接损害。而在实际生活中,遭遇了错误的“网上追逃”后,受害者往往难以讨到说法,更不用说道歉或赔偿。2016年2月4日,仅是去当地车管所补办驾驶证出示了身份证,21岁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居民李某便被告知为网上追逃对象,随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在无故关押16日后,警方因为“证据不足”将其释放。李某除夕之夜只好在看守所度过,错过母亲大年初一的生日,气恼不已的他指责警方,“没有任何调查就追逃合法公民”,表示自己“需要一个道歉”。然而,直到李某父母到天津把他接回,也只收到了一张释放证明。

  做错了就应该认错和负责,这应该是任何职务行为的基本道德伦理,更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公开认错这么难,关键还是观念有问题,监督不到位。可能对执法者而言,“我是为公办事”的公权力膨胀的念头依然存在,认为给予一张释放证明就足够了,但释放证明在法律效力上只是证明侦查机关已对被释放者解除羁押措施,不能算是认错,更不是担责。

  追逃出错,就是公权力的运用出了错,虽然职务行为的执法后果要由国家承担,但执法者个人必须为此负责,否则类似的错误还会在所难免。当然,受害者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执法机构和办案人员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唯有将这样的救济制度确定下来,才能够还受害者一个“喘得上气”的正常生活,让受害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金泽刚)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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