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勇海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公布《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办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前提是要保证学生不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比2007年的标准增加4元;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是好事一桩。这有助于帮助他们丰富阅历,增长知识,锻炼能力。而目前存在的勤工助学体制不健全、组织不规范、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又使得勤工助学的价值与意义大打折扣。比如,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工资报酬;不给报酬,让大学生成了免费劳动力;以实习之名行顶岗之实,不将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的劳动视为勤工助学等等。这些做法,损害了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次教育部、财政部修订的《办法》,既明确了大学生的工作时长,又明确了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的计酬办法,以及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还要求将这些内容写入聘用协议。如果《办法》能够落实到位,有助于推动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序开展,更有助于让勤工助学切实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功能。
不过,《办法》中对于“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前提是要保证学生不影响学习”,还是让人对此不抱乐观态度。不影响学习,最应鼓励的就是在校内勤工助学。《办法》提到,大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可目前的现实情形是,大学生偶有协助老师搞研究的,多数是做家教、到企业打工以及兼职商场导购、餐厅服务、市场调查、商品直销等,这些勤工助学项目,势必要花很多时间与精力。
因此,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将勤工助学更多地引向校内,同时增强校内勤工助学的诱惑力。如校内勤工助学不管是临时岗位还是固定岗位,计酬标准可比校外勤工助学适当高一点。现在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12元/小时的酬金标准,就算学生干满40小时也拿不到500元,不如在校外找家教有优势。
或许有人要说,《办法》规定的只是最低酬金标准,高校可适当往上浮动。但事实上,这些年我们听闻到的上调校内勤工助学工资的大学,极其罕见。更多听闻的是,在校企利益合谋下,一些高校沦为变相的“劳务中介”,让学生顶岗却只给微薄的实习工资,谋取学生的血汗钱。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学生权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应该对违规组织、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的高校增设处罚措施。(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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