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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取委托人钱款,也能构成诈骗吗

2018-10-15 12:54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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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昌松

  据报道,山东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孟某,以花钱找关系和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先后向挪用资金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庆军的儿子王永刚索要1550余万元。日前,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王庆军说,他和(新的)辩护律师已经要求自己遭到误导作出的所有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收取委托人钱款,也能构成诈骗吗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犯该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对于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个数额节点分别为6000元、8万元和50万元。孟某的涉案金额为1550万元,远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起点,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正常执业律师收取委托人钱财,被以诈骗罪刑事追究的案例,十分罕见。因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现在已经完全市场化。拿北京为例,北京市司法局明确,“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可见,委托人和律师之间,普遍能够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资历状态和办案能力、当事人经济水平和律师业一般行情等因素,协商确定合适的律师代理费用。

  然而,据报道,孟某在收取了150万元正常律师费之外,声称要“花钱找关系和办理取保候审”,从委托人处先后又索取了1500多万元。委托人的父亲虽然确实被取保候审,却是因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本院没有管辖权”而退案,武汉公安因为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不得不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而不是孟某花钱找关系办理的。这些情节若属实,孟某的行为即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的巨额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若孟某没有对委托人撒谎,他收受委托人的巨额钱款,基本上都用在打点办案人员上了,办案人员以此为由才宣称没有管辖权退案,进而办成取保候审。孟某的行为同样是犯罪的,涉嫌成立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司法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大多因为遭到刑讯逼供或者威胁作证,而孟某服务的当事人王庆军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竟然是“自己遭到(律师)误导作出的所有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这说明,律师孟某可能还涉嫌指使他人作伪证、指使他人篡改审计报告等,这另行涉嫌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可同诈骗罪或者贿赂罪等进行并罚。

  像孟某这种律师,办理案件不是靠过硬的法律素养和娴熟的办案技能,而是靠跑关系贿赂他人得逞,律师界把这种律师称为“勾兑律师”。“勾兑律师”,是用犯罪的手段“办案”,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他们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这里,也要借此提醒其他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要看重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要迷信某些律师的一系列光环、认为其“有背景、有关系”,办案效果好。本案中,当事人可能就是因为孟某有山东省淄博市律协副会长、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头衔,委托其代理他父亲的案子,前面已被骗650多万元,在其父亲被取保候审后孟某又要求转账500万元,他仍“没有太多怀疑”,当即转款,致使受骗加重。

  也要看到,孟某案对律师界也有警示作用。《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是一种法律职业,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得报酬无可厚非,但应取财有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更何况,律师在服务费之外不可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委托人主动给好处律师尚且不能要,律师主动向委托人索要财物,法律更不允许。(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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