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伟
据红星新闻报道,1999年5月19日,李伟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瘫,现鉴定为一级伤残,医院补偿40万元。而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20年后,她还活着,而她的家,早已一贫如洗。李伟认为,当年的补偿款只能涵盖二十年之内的费用。今年,李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求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可因为当年与医院签订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医院一次性终结补偿40万 ,20年后起诉医院还能获赔吗?这是当事人正在寻求的答案,也引发了法律层面的极大争议。就法律层面而言,医疗事故造成一级伤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等规定,既可以选择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也可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权。20年前,经医疗鉴定后,双方达成了一次赔偿的协议,医院一次终结性补偿人民币40万元,并签了《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以防止再起争议,但也给后续的维权带来了挑战。
正是这一纸协议,让20年后法律层面的继续追溯权难以得到实现。为了更有效的维护权利,解决侵权赔偿超过20年以后怎么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法定的赔偿年限是20年,也就意味着超过20年后,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要求给予最高10年的补偿延展,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途径,能最大化保证被侵权人的权利损失,使之通过补偿加权而更有尊严。
但双方签定的终结协议成了维权的最大鸿沟,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得以呈现,也让整个群体状态和法律操作难度得以显现。从情法层面思考,侵权要担责,伤害要赔偿,这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除开工伤外,人身损害目前都是采取最长20年的一次性赔偿,有止纷制议的合理性,既能最大化保障各方的利益,又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伤害赔偿争议无休无止。按照黄金分割的理论,法律确定的赔偿时限具有大量的案例支撑,也有概率性的事实保障。
侵权要赔偿天经地义,但正如有论者所言,“赔偿也不可能无休无止。”之前的补偿金耗尽,物价上涨让后续治疗与护理难以为继。法律诉讼是解决问题和保护权利的最佳手段,也是获得公平结果的兜底路径,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于情于理于法都毋庸质疑。
眼下,抛开法律争议和情感纠结,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是,获得补偿之后,被侵权人如何避免陷入“一次性赔偿”困境,让之后的治护可持续并得到质量保障。这需要当事人具有长效思维和一定的理财能力,善于运用一定的理财手段实现保值增值;需要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惠及和保护,如困难补助、大病补助和临时救助;也需要社会各方发挥慈善的力量,利用各种平台为特定人员捐款捐物,让其获得公益庇护。总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用制度之善去抚平弱势者身心的创伤,破解情法所带来的二维难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