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玉龙
“有些工地上的超龄农民工估计得占到一半以上。现在到哪找年轻工人?工地上也不想使用这么多的‘老人’,是没有办法。”对于工地上存在不少超龄农民工的现象,长年在建筑业做工程承包商的邹奎(化名)向工人日报记者感叹道。近年来,不仅是建筑行业,在环卫、保安、家政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都存在不少超龄农民工。
所谓超龄农民工,简单来理解就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诚如专家所言:“一些农民工没有‘退休年龄’的概念,因为他们从未享受过退休金,所以也不会去思考年龄大了、不能工作了怎么办。他们只要能干得动,就得继续干下去。”的确如此。一些超龄农民工外出务工,并不是源于一些人所说的“闲不住”,而是因为“不能闲”,除了攒养老钱的需要,主要还是迫于养家的压力。一些人不仅要操心自己的养老问题,还要帮子女“养小”,负担非常重。
一方面,市场有着用工需求;另一方面,超龄农民工有着劳动需要。看似是合理的供求平衡,但是,这种局面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据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退休后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然而,对于众多的包括超龄农民工在内的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仍无法办理退休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现实就比较尴尬。
面对超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有媒体曾指出,鉴于当前各地规定不统一,急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这的确很有必要。如果国家层面出台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就能更好地拿捏住依法用工的尺度,劳动者也能挺直腰杆干活挣钱,劳动用工监管会更有力度,对不法用工行为也可以实现精准处置。
在这方面,江苏的做法值得肯定。据报道,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提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当然,法律的保障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应该为这些超龄农民工提供更加多元的就业渠道。比如,一些地方正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家门口就业”;一些地区通过脱贫攻坚行动,在县、乡镇、村设立一些服务性、公益性岗位并向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倾斜……这些均值得称道和借鉴。家门口就业机会多了,才能让超龄农民工少些背井离乡。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超龄农民工人未来可能还会持续增长。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审时度势、未雨绸缪,多措并举,帮助农民工摆脱养老等困境。(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