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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纠错之路为何如此坎坷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04-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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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又一起经年冤案得以平反纠错。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中毒案件,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先后中毒,经抢救王某峰脱离生命危险,王某龙最终死亡。一周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三次死缓三次驳回后,吴春红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经过多年申诉,2018年9月29日,最高法院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吴春红无罪。

  对吴春红来说,这一判决有若千钧。从200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2020年4月1日无罪释放,被羁押5611天后,终于重获清白,在“罪”与“非罪”之间跌宕辗转,这是一份何其难以承受的人生之重。入狱时吴春红还是34岁的壮年,出狱时已年过半百。如今,手捧这份姗姗迟来的无罪判决,他终于能扔掉沉重的投毒杀人犯帽子,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无罪释放后,他还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就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仅仅是这样还不够。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吴春红当初为什么会被定罪?回看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事实证据上的若干不足也很明显。比如,“投毒现场并未发现与吴春红有关的生物材料,包括厨房的门窗、器具和地面,没有发现吴春红的指纹、脚印、毛发等”,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在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上,不仅有缺失,且无法形成咬合锁链。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支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从专业技能来说,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瑕疵,不应为办案机关所忽视,进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判决。

  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我国刑诉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以便让存在“先天不足”的判决“回头是岸”。令人遗憾的是,在这起案件的平反纠错上,审判监督程序却一度陷入了死循环。从2005年6月23日到2008年10月15日,该案历经4次判决,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再坚持判处死缓,最终第四次开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直到2018年最高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此案才迎来转机。究竟是什么在左右案件审判的错误方向,办案者是否存在违反诉讼法律、审判纪律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介入彻查,让审判监督途径真正畅通无阻。

  当然,对这起投毒冤案中“有罪供述”存在的疑点,也不能轻易放过。据报道,当年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案发一周后即宣布此案告破,“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据“本人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吴春红不仅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判时当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此后10余年也“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申冤”。如果此案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那么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不仅有关证据无效,有关办案人员还应当被终身追责。唯有如此,方能惩戒震慑违法操作者。

  冤案不能止于改判,调查追责、填补漏洞,也是平反纠错的应有之义。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后,下一章同样重要。(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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