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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 彬
村民在自家承包的荒山上自费修山路,结果却被森林公安局罚了4万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攀枝花市啊喇乡村民何元能在1999年就承包了当地一片荒山,还办理了林权证。他家上下山只有一条窄窄的小路,物资全靠人背马驮,出行十分不便。2018年,他借债7万元,刚把路扩宽,就被人举报了。
四川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其修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扩建后道路长847米,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3.17亩,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万多元。
“要想富先修路”,自己家修路,怎么还修出了巨额的罚款来了呢?何元能认为,“在原有便道上加宽时,便道两旁没有林木,连杂草都很少见……修路不仅出于个人目的,也是为了方便村民和打火队员上山。”的确,村民在修路之前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形式是“违法”了。但是,这个事件能用一句“法不容情”来化解抽象的法条和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的矛盾吗?或者说,此案除了由森林公安做出4万元的处罚之外,还有情理法更平衡的解决方法吗?
村头荒坡间的阡陌小路,直接关乎具体农民的营生,一道小路的宽与窄,能不能跑卡车,决定着果子能不能卖出去,甚至关系到当地能不能打赢全面脱贫攻坚战。而这些小路,国家财政几乎不可能专项拨款建设,主要还是村民自主建设,那么就不能轻意打击农民建设的积极性。也正因为是农民自主建设的,手续难免不规范。本案中,村民就认为,农村修路占地比较普遍,只要没砍树就没有问题,结果还是撞到“法律的枪口”上。
但是要看到,当下各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行为人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可能违法了。一些违法行为并不是像不能放火、偷盗那样是非明显,有些违法构成依赖于高度的专业管理规定。
关于公众的期待和执法尺度之间落差,之前有很多热议的案件,糖炒栗子自吹“本市最好吃”就算违反《广告法》、火锅店卖拍黄瓜要罚1万元、几个农民工一起搭伙就算“违规开办食堂”……固然,在行政管理日益精细的当下,很多看似没有什么社会危害的事,放在法条底下比一比,就是“板上钉钉”的违法,行政部门“按方抓药”直接做出行政处罚,也是“合法”的,但是,这种执法和公众对公正的期待距离颇大,需要引进“校正的公正”。
正是认识到一些机械执法带来的效果悖论,这两年,上海、苏州、青岛等地方都推出“轻微违法免罚”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比如,不少地方将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等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罚清单,市场监管部门仅需要做出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的应对,这都取得了不错的执法效果。
生活不是非黑即白,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有时也是无心之失。善良的执法,需注意抑制规则被滥用。
在这起农民修路案中,农民并非恶意侵占村集体土地,修好的路不仅供自己使用,也供村里上下方便及救火使用。村民占用林地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也难说有多么严重,作为“受害人”的村集体也没提出异议,相关举报很多可能就是个人恩怨。此时,就有必要引进“轻微违法免罚”机制,这不是大城市改善营商环境的专利,欠发达地区也一样适用。
此外,基层执法要避免执法躺在“舒适区”里,找那些形式要件比较确定、社会危害并不大的案件下功夫。这次农民自费修路被罚,是否也能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呢?(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