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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钟的
丈夫将年轻的妻子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没想到在出院以后,发现妻子怀上了别人的孩子。11月11日,河北邯郸通报了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发生的这起案件。目前,警方对嫌疑人男护工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当地卫生健康局已组建专项调查组,进驻涉事医院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整顿。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嫌疑人郭某自辩称,自己与女患者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而医院尽管在事发以后辞退了郭某,院领导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负有管理之责的精神病院,对这起关系重大的案件如此轻描淡写,恐怕喊一声“法盲”也不为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作为医院护工,郭某无疑明知女患者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因此,他与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已然构成了强奸罪的嫌疑。
当然,女患者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处在精神病发病状态,还有待权威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但至少目前的案情走向足以说明,郭某与女精神病人发生关系绝非简单的你情我愿,更不是普通婚外情所指向的道德问题。作为医院工作人员,他利用患者弱点满足个人欲望,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已是无疑,如果有关证据确认女患者的精神病状态,等待他的将是严肃的刑罚制裁。
嫌疑人狡辩并不让人意外,但涉事医院的做法却让人难以原谅。作为专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医院,本应当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如不让患者随意走动、尽可能避免患者与异性的不正当接触等。然而,医院却在回复采访时声称女患者“基本治疗好了”,在临近出院的时候管得没那么紧了。案发时女护工不在现场,客观上给嫌疑人实施侵害创造了有利条件,医院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与保护,国家已出台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也曾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精神病院管理,强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精神病院发生强奸案件,对患者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医院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范严格执行管理,必须承担严肃的管理责任,这不仅意味着对管理人员的处分,患者及家属也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
2018年,在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召开的全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总结部署会暨培训班上公布的数据称,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13.9008亿人口中精神障碍患者达2亿4326万4千人,总患病率高达17.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1600万人,发病率超过1%,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长。我国庞大的精神病人基数,不容乐观的精神卫生现状,要求全社会关爱精神病人,改善精神病人接受治疗和生活的状况。
对多数正常人来说,也许在生活中很少接触精神病人,更不会跟精神病院打交道。但无论是出于对罹病者的人道关怀,还是出于对法律底线的捍卫坚守,主流大众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关注这个社会热点不常触碰的“隐秘角落”。(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