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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经营者盗取“人脸信息”的胆量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1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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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洪举

  想买房的你走进了一家售楼处。热情的工作人员举着托盘走到你身边,托盘上放着三种不同的饮料。在接下来的一个小时里,他会替你考虑周末去哪娱乐,孩子在哪上学,怎样付款“最划算”……但他大概率不会告诉你,当你在畅想未来的美好生活时,天花板上的摄像头正在对你进行人脸识别。“售楼处戴口罩也能人脸识别”“杀伤力惊人的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以“买房”加“人脸识别”为关键词在网上检索,这样的消息比比皆是。据媒体记者调查,多家售楼处承认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更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的系统每一个公司都有”。

  如今,人们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对此,已有法院判决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更可怕的却如该报道所披露的,经营者可以在人们不知情时“盗取”人脸信息并用于技术分析。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而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好歹要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使用其“人脸信息”。如人们使用“刷脸支付”时,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二次验证。“刷脸打卡”时用人单位也应先告知员工,员工对此知情。最近被判败诉的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其事前也告知了消费者将使用“人脸识别”。

  而报道中部分售楼处的做法,却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换而言之,其在看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利用天花板上的摄像头盗取其“人脸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区分“自然到访客户”和“渠道客户”的做法,与盗窃无异。

  这一现象让人胆战心惊,因为在“人脸信息”已经成为“行走的密码”的背景下,人们的“面部信息”可以毫不知情地被盗取并使用。或者说,只有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失主寻找财物方可使用监控查找嫌疑对象时,一些经营者已经走在了盗取“人脸信息”并分析客户的前列。而且,人们更有理由担心,如果不对此现象加以规制,极有可能出现走在大街上就可能被盗取“人脸信息”并被不法使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既侵犯人们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更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举轻以明重,盗取人们“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严重,理当以犯罪论处。

  进而言之,势必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更科学的管理机制来保护“人脸信息”。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随意一个机构就可采集人脸信息。且明确非正当必要不得收集原则,赋予人们说不的权利。同时强化保护力度,要求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提供和利用,违反者应承担行政处罚及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而像盗取“人脸信息”者,更应该以犯罪论处,让那些“不把别人的脸当脸”的行为付出代价,也避免人们陷入“无脸恐慌”。(史洪举)

[ 责编:王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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