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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张陈果
近日发生的多家互联网企业员工猝死、自杀事件,又一次将劳动者无限度加班的问题引入了公众视野。
当今社会,互联网高效连接与运作的不仅是货币和产品,被从头到脚调用的还有一个重要资源——“人”的服务。自进入互联网时代,前所未有的效率调用了看似取之不竭的劳动力,加之现行劳动法规范应对社会现实的滞后为这一领域留下了制度空白。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用工的工时保障成为一个越来越值得正视的问题。
用人单位倘若认为“我们都可以选择”,因而劳动人员过劳死似乎也是“选择的结果”,则有失允当。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不是普通的契约关系,由于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一方必然要有倾向性。过度加班现象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法律必须及时干涉。因此,企业的劳工保护底线——“工时管制”,理应纳入监管与合规的范畴。
具体到互联网企业及平台用工,一般较少采用八小时工时制,多采用特殊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我国现行工时制度对标准工时制管控较紧,而对特殊工时制的管制却缺乏足够灵活且行之有效的办法。比起八小时工作制下的全职工,互联网行业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更长,工作强度更大,同时,因缺乏与企业相当的议价能力,他们对于企业的加班要求往往很难拒绝。
无限度加班不仅占用劳动者工作之外的时间,于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有虞。而且企业在此过程中为降低用人成本,往往将多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压在一人身上,从而间接挤压了他人本可获取的就业机会。
应当看到,现行《劳动法》规定高标准加班工资的初衷是抑制加班泛滥,却可能事与愿违地刺激劳动者的加班愿望,反而使劳动者为获得更多工资过度加班。因此,工时制度应具有“双限制”的特性。它不仅约束用人单位,也限制劳动者以过量劳动时间获取加班工资的“自由”。
笔者认为,为应对劳动者过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社会现象,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过劳死红线”。例如,日本厚生劳动省明确规定:月加班时间达到80小时,属于“过劳死红线”。而且,还应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企业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同时,对于不采用八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创立联通各用工平台,识别劳动者身份、统筹计算工时,并将待命时间也计算在工时内的“互联网用工一揽子工时管制体系”,并严格适用加班工资制度。
此外,《劳动法》第41条“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才能延时加班,应具体落实。例如,不应安排孕产期、未成年劳动者和其他不适宜加班的劳动者加班。工时管制得以完善,才能够有效倒逼平台负起社会责任,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张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