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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锋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远程办公受到劳动者的青睐,不过,居家办公在有的地方和单位也产生了一些劳动争议。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常朝晖、王厚富、张宁共同提出,尽快对居家办公这一新工作模式予以立法规范。(2月1日《工人日报》)
疫情一度催热了居家办公需求,在去年疫情高峰时段,有不少劳动者选择或被安排居家办公。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后,生活生产秩序也进入常态,居家办公的现象明显减少。但由于疫情顽固,难以被彻底消灭,尤其是到了冬季更是处于零星散发状态,因而,疫情防控的压力会时不时地给某些地方、某些单位、某些劳动者的居家办公加加热。实际上,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劳动观念的不断转变,居家办公的条件越来越成熟,氛围越来越浓厚,居家办公符合劳动关系多元发展的需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对于现行劳动法律体系而言,居家办公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居家办公模式的表现形式、特征等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传统办公模式有很大差别,可以说,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已经滞后于居家办公模式的发展,居家办公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等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大都处于空白、模糊地带。如此,对于居家办公性质的界定、工作的考核监督、工作秩序的维护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纠纷处置等就缺乏明确的依据、标准、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容易出现争议。近年来,围绕居家办公产生了不少劳动纠纷,有的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期间遭遇工伤,甚至死亡,工伤认定过程一波三折,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居家办公也是办公,也是一种劳动。依法规范居家办公,符合新型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发展完善的需要。将居家办公引入法治轨道,让居家办公成为“依法办公”,有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工会等公平公正地处置劳动纠纷,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呵护居家办公模式的健康发展。
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应将居家办公纳入立法考量和计划范围,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相关细则、解释等方式,对居家办公模式进行法律调整与规制,明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明晰居家办公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类型和特征。同时,把与居家办公有关的劳动关系归属、绩效考核、办公秩序维护、薪酬发放、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界定、劳动保护、工伤认定、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都映射到法律法规中,给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管理行为、劳动者维权博弈、劳动监察、司法裁判等提供依据。
居家办公成了“依法办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而言既是责任,也是机遇。居家办公“法治化”,意味着劳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劳动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在有法可依的语境下,用人单位围绕居家办公的管理行为会更有针对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劳动者的心里也有了更多底数,在居家办公时就会更加踏实与从容。(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