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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金华
一些创业者对税法不够熟悉,无意中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会否面临法律严格处罚?自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施行,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柔性执法当中显温度,反映出税收监管、执法的新理念。
今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举的用意在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收执法领域落实这条规定,影响面和意义尤为突出。
税收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为此,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十分重要。正如中办、国办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实施“首违不罚”,在税收执法中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大力鼓励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客观地说,不少中小企业、创业者对财会知识掌握有限,专业财务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在经营中有可能出现一些违反税法的行为,比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如果“一刀切”地对这些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可能显得有些“冰冷”,让部分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
根据“首违不罚”制度,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得到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可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同时,这种有温度的互动,能够增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进纳税人更加了解掌握税法,提高税法遵从度。
值得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特别是要符合初次违法、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要素。对纳税人来说,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纳税,不能因为“首违不罚”制度而对依法纳税有所放松、疏忽。否则,如果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要件,同样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
虽然“不罚”,提高思想认识仍然十分重要,这也是这项制度的重要目的。根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此,税务机关应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首批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事项,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下一阶段,建议税务机关根据执法现实情况,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首违不罚”清单的实施,正是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