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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5月15日,马伊琍工作室声明称,接到上海经侦总队通知,马伊琍早前代言的品牌涉违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已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并积极配合经侦工作。马伊琍道歉称,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近年来,公众人物代言产品出现问题的不在少数,有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被曝光查处,有些厂商则涉嫌非法集资,还有厂商涉嫌诈骗等。这导致一些消费者或投资者深受其害,对此,是否均需要为产品代言的明星承担法律责任,有必要予以厘清。
众所周知,由于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有着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号召力,在代言明星的“加持”下,一些产品的声誉更好,更能赢得市场青睐。这不仅让厂商赚得盆满钵满,也让明星获得了丰厚的代言费用。但是,公众人物显然不能只是充当“花瓶”,仅仅收取代言费了事,其在一定条件下,还应为产品问题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时,如果明知或应知系虚假广告或者产品存在问题而予以推荐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在担任代言人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发现系虚假广告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则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这并非为明星辩护,而是在此情形下明星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害人,并非违规商家的合谋者。如果强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也与现代社会的商业文明和法治理念不符。要知道,现实生活中,一些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存在一定门槛,并非普通人所能判断,可能需要专门鉴定机构来判定。如果给代言人附加超出其能力的审查义务,有些强人所难。
此外,代言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涉事奶茶店所涉嫌的诈骗罪,被害人主要是加盟商,系投资者。当然,代言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如果查实代言人明知虚假广告而代言,或者是明知骗局而“站台”,就可能涉嫌违法乃至犯罪。要是代言费明显超过正常水平的话,也应通过追赃程序予以追缴并用于退赔被害人。这既有效地惩戒了违法者,保护了被害人权益,也符合谁违法谁担责的现代法治理念。(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