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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学学者
如今,看过电影后,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中“出声显影”,发个亲手拍摄的屏幕照片,不过,习惯并不等于正当。7月5日晚,某音乐人的道歉冲上热搜,原因是她在微博晒出自己在电影院拍摄的屏幕live图,还配发了自己的照片。被网友指出是盗摄后,她将微博删除。当晚,她在道歉中表示,自己看电影拍照并发微博的行为是错误的,被粉丝提醒后已经迅速删除,也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
从法律上讲,她的确是错了。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重要权利,作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可享有观看影片的自由,却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位音乐人未经允许,在电影院拍摄屏幕live图,还在微博这一网络平台上传播,已经构成了对电影著作权人法定权利的侵犯。
不要说,区区一张电影照片,又不是整个地“盗版”影片,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的确,盗录电影的灰色产业链,曾一度影响着很多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可是,站在电影著作权人的角度,盗摄个别图片的侵权行为,同样是不堪承受之重。众所周知,电影之所以吸引人,很大程度上在于刻意保持了剧情的神秘感,而一旦这层神秘的面纱被揭开,电影就不再那么富有吸引力,进而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让电影著作权人的心血付之东流。《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也正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不要说,在影院拍张电影照片,这样的自娱自乐没啥事。虽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法律也明确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回到这起侵权纠纷,就算目的是自娱自乐,可一经在互联网平台上曝光,就不可避免地对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也就不再停留在“安全”区间,得到法律的赦免。
老实说,这件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儿,发生在音乐人身上,属实不应该。作为一个音乐人,也是拥有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名人,理应对侵犯著作权的举动心知肚明、格外敏感。可令人遗憾的是,这位音乐人却偏偏“忘记”了他人版权这码事,如果不是网友指出是盗摄,恐怕上述侵权图片在她的微博上堂而皇之挂着。
这样的“车祸”现场,其实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缩影。尽管立法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刚对《著作权法》作了第三次修正,但公众保护版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观念,显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法治的罗马非一日建成。音乐人拍电影荧幕发图,露出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阿喀琉斯之踵。应从这起事件中深刻警醒的,不仅是“马失前蹄”的音乐人,更是全体公众。(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