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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近日,广东深圳歌莉娅服装某门店被指在女士试衣间上方安装摄像头一事引发关注。从既有的报道去看,该试衣间顶上并无遮挡物,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到其中的场景。对此,涉事门店工作人员回应称,视频由总部监管,门店无权限观看。品牌营销部人士则称,只有店主和经理有权限查看,位置确实比较敏感。目前,深圳南山警方已介入调查。
在试衣间安装摄像头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对此,商家理当自觉整改,相关部门也有必要及时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消费者隐私权和安全感。
虽然试衣间属于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常识常理常情,试衣间都属于隐私场所。如《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虽然店家辩解称视频由总部监管,门店无权限观看,品牌营销部人士又辩解只有店主和经理有权限查看,但这种辩解苍白无力。如前所述,试衣间既然是隐私空间,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谁也无权拍摄、窥视。也即,无论商家对视频资料保管的再严密,也不能当作可以拍摄隐私空间的理由,何况保管视频资料、经手视频资料的人是否有责任心也是未知数。
总而言之,涉事商家在隐私空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既不正当,更不合法,应该坚决纠正。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监管部门可对违规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偷拍隐私者还涉嫌治安违法,情节严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今年4月,浙江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楼盘售楼部现场安装人脸抓拍机收集了10万余张人脸头像,被处罚款25万元。举轻以明重,拍摄隐私空间的行为显然比抓拍人脸更为恶劣,相关部门有必要严肃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长远来看,监控设备无孔不入的摄像头时代,有必要出台专门规范摄像头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查看、拷贝视频资料的权限,并强调摄像头应止步于隐私场所。进而让摄像头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感的利器,不沦为满足部分人窥私欲和猎奇心理的帮凶。(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