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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锋
8月27日,北京市消协发布了《互联网消费“砍单”问题调查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有过被电商“砍单”经历。部分电商平台涉嫌通过制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为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有借口。
电商“砍单”就是放消费者的“鸽子”。消费者已经下了单甚至付了款,可是,商家随便找个理由就把单“砍”了,把消费者打发了。
电商的“砍单”多与促销、打折或让利宣传等行为伴生,随着消费者下单或付款,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了,电商就有义务按宣传的内容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电商以商品缺货、商品未出库、标错价格、订单异常、操作失误等理由单方面“砍单”就构成了违约。
《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消法》等多部法律均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相关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或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显然,电商“砍单”公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电商“砍单”,《电子商务法》还专门做出了明确规制,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商利用自己的解释权找理由砍掉消费者的付款订单,构成了以格式合同减轻或消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法评判,这种单方“砍单”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电商执意“砍单”,就应该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电商“砍单”砍掉了诚信,砍掉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环境和秩序,砍掉了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据此,电商管理平台应该承担必要责任,加强对入驻电商的管理,对消费者投诉的电商“砍单”问题依法核实后,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惩戒曝光,并可引入征信机制。
如果电商在“砍单”的同时伴有虚假宣传、欺诈、违法格式合同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就应依法介入,以约谈、立案查处、曝光问题、发布警示等手段进行干预,让电商付出法律代价,倒逼电商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