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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12月8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审查方法。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近年来,不乏有“纸面服刑”现象被曝光,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北京的郭文思犯下杀人罪,却9次被减刑,出狱仅一年,就在疫情期间暴力伤害劝其戴口罩的老人致死,案件轰动一时,引发舆论对于减刑正当性的强烈质疑。而众人皆知的孙小果案中也有“纸面服刑”,违规减刑的影子。如何完善机制,堵住“纸面服刑”,违规减刑漏洞,显然是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议题。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在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同时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情形的,可以假释或者减刑,以便给予服刑者希望,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对立情绪。对此,根据《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根据有关规定,假释期间视为服刑,被假释的罪犯应当接受社区矫正。也即,假释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监外服刑”。且启动假释程序及决定是否假释需要遵循各项程序、步骤和规程。但这些程序看起来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看似几乎不存在可以投机钻营的漏洞。实际上,从曝光的案例来看,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如大部分存在问题的假释或减刑均有“假立功”“假悔罪”现象,且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而且,与其他办案机关不同,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外界监督难以有效介入。暗箱操作,辗转挪腾的空间和余地较大。譬如,在封闭的场所内,提供、伪造虚假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或者系“贿买”的检举揭发、破案线索材料的话,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从业经验的人难以识破。那么,就容易让投机者有空可钻,让原本应该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逍遥法外。让刑法这一最具严厉性法律的惩罚和震慑作用无从发挥,从根本上不利于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仰。
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的做法,无疑将有效减少操作空间。根据新规,应当着重审查相关证据,而非仅仅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
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说,实质化审理的做法显然将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空间,让罪犯不因投机而逃避刑罚,让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不因少数人的“操作”而失色。(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