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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田勘
辽宁沈阳的孙某给老人齐某做心肺复苏时不慎压断肋骨,遭到索赔。日前,齐某一二审败诉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对此,孙某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也感谢法律鼓励全社会见义勇为,敢于救人。
事情发生于2017年9月7日,齐某到沈阳康平县一药店买药,心脏骤停,为救老人,药店老板孙某为其做心肺复苏。齐某苏醒入院后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并且有右肺挫伤,因而向法院起诉孙某,索要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赔偿,并称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现在高院再次驳回齐某上诉,意味案件尘埃落定。
复盘这一案件,有几个细节值得思考。齐某状告的理由之一是,她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某提供的一粒药丸(硝酸甘油)。2018年11月,法院选取医疗专家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结论显示,齐某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专家组还指出,孙某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这提出了在紧急情况下救人时需要遵守的原则。孙某此举属于专业救助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且医师法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孙某对齐女士提供救助,也受“好人法”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指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好人法”不完全是免责的,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不能适用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此番的终审判决,不只是让孙某免责,也是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见义勇为救人,应当支持和鼓励。
不过,救人需要技术,尤其是,一些救助需要的技术较复杂,如心肺复苏(CPR),一般人需要学习才能掌握,而现实情况是,很多人没有学过这样的专业技术,这就可能会陷人于两难。见人有危难不救,良心不安;如果施救,又担心不专业,帮忙反而帮了倒忙。
发生心脏骤停,通常10秒左右意识丧失,30秒呼吸停止,4分钟后发生脑死亡。如果进行心肺复苏,可以让患者生存率提高一到两倍。而且,即便对心脏骤停患者只做心肺复苏有时也难以抢救过来,需要使用除颤仪。在机场、体育场、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虽然配备有除颤仪,但由于经受过培训的人较少,会使用仪器的人也极少,主动救人的人当然就较少。
面对这种状况,对公众进行急救常识和技术的培训及普及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因此,首先要从法律层面解除人们的负担,参与急救和帮助救人如果出现问题,不应负责任,这在民法和医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其次,要解决专业培训问题,让更多人经过简单实用的专业培训后,能够勇于救人和善于救人。(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