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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12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以下内容,消费者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外,消费者因查验商品而拆封商品后依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额外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
网购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解释方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无疑将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现实中,人们在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很多不明就里的消费者未必去较真,而是视为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在买到不尽如意的商品后,也因为遵守前述规则或者害怕麻烦而迁就经营者。
其实,消费者的“好说话”往往不会让经营者有所反思或者善待消费者,反而可能让部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好欺负”,进而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种格局,让消费者根本无法与在商品质量、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抗衡。
此番司法解释的意见稿,坚定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加持。如签收商品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且有的商品属于代签收,或者需要消费者到菜鸟驿站领取。那么,在消费者拆封验货前,显然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的描述作出判断。此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的告示显然不合常理,将使消费者极其被动。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4类商品外,消费者对其余商品均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司法解释意见稿,商家在销售时未必明确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明确认可的话,消费者也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此外,商家对前述4类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诺的,不得反悔。
总的来说,该意见稿直接否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也是最大的亮点所在。废止网络平台以及经营者的“解释权归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以及维护权利中,将不再担忧总是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也有利于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