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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研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如今一年时间过去,离婚冷静期的效果也可以进行观察评估了。
最显著的当然是离婚率的整体下降。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实施《民法典》之后,去年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相较前年四季度环比下降72.15%。各地数据也呈现了类似趋势,2021年1月至11月,山东济南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为17271对,往年同期的人数为25308对,同比减少8037对;2021年重庆市共有72363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相较于2020年的129687对,降幅达到了44%。
但不可忽视的是,民政系统的数据下降了,法院系统的诉讼离婚可能极大增加了。原因也很简单,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人们为了规避冷静期直接走诉讼渠道。前不久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布《安岳法院反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称当地诉讼离婚数量显著增多,2021年1-11月,安岳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163件,已高于前三年全年平均受案数1033.67件。
而从一些司法实践看,虽然诉讼离婚没有设置冷静期,但由于大量离婚案件涌入法院,司法资源捉襟见肘,开庭时间一拖再拖,也在事实上形成了“冷静期”。
应该明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增加离婚难度,把数字本身当目的,去实现更“理想”的离婚率;它的本意是避免夫妻在冲动之下草率离异,冲击正常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秩序。
从效果看,离婚冷静期是有意义的,但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也必须得到正视,即有些人的婚姻自主能否充分表达。抽象来看,离婚是很多人的客观需要——对于家暴中的受害一方来说是刚需,抑制需要本身不是全部目的,提供“离婚认证”的充分供给依然十分必要。否则,人们难免感到一种基础人身权利受压抑的感觉。
因为离婚冷静期而产生的需求转移,如离婚夫妻求助法院等,对于这种趋势应当予以重视且有所准备。比如通过协调司法资源,保证基本的司法效率。即便离婚是件不幸的事,但程序上也不应该是困难的事。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的家庭,离婚不仅是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更是底线上的权利救济,如果因为司法资源配置不足,受害一方无从得到解脱,那只能加剧当事人的不幸。
另外,离婚冷静期以及背后所蕴含“珍重家庭”的价值倡导,应该涵化为一种有共识的且符合人情事理的应对方案,避免产生婚姻自由和公权力干预在磨合上的困难。
在不少离婚案例中,我们已经看到由于理解偏差、自由裁量而造成的公众困惑。比如曾发生一起女子遭家暴威胁,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在家暴事实显著且女方极为坚持的情况下,法院却始终不判离婚。这种过度道德化的裁判方式,只能让当事人痛苦让旁观者费解,也传递了含混的信号——似乎离婚不是受保障的权利,而是应该极力回避的事实。
离婚冷静期落地一年了,对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趋势,应该有所梳理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对于离婚,社会自然希望可以挽救一下;但对那些只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家庭,也别让他们的权利主张被堵上。挽救家庭和保障权利,应该也必须是并行不悖的。(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