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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一起案件引发关注。湖南桃源县一名女子,因与丈夫发生冲突,在头被摁进浅水坑后,持木棒砸向家暴她的丈夫,丈夫后被发现死亡。法院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该案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20日,王某桃与丈夫卢某发生争吵,卢某要打王某桃时被他人扯开,王某桃遂离家走到废弃的老屋,并躲进衣柜中。后被卢某找到,二人再次发生拉扯、争吵以至扭打。卢某将王某桃拖至房屋外边的浅水坑,称要淹死王某桃。王某桃在挣扎过程中拿起屋旁的一根木棒打了卢某的头部多次,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次日上午,王某桃报案称长期被卢某家暴,并如实陈述了1月20日与卢某发生争吵及将卢某打倒在地的地点和经过。同日卢某被发现已死亡。
湖南省桃源县法院认为,王某桃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桃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桃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卢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致卢某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持木棒且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份判决书无论是对案件事实,还是对定罪量刑的结果,都做了比较清楚的说明,没有只按结果定罪,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还对自首、认罪认罚等重要情节做了适当的评价,使被告人被判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有了足够依据。
然而,在该案件描述的事实中,被告人报案时声称丈夫卢某家暴的事实,在判决主文中并没有提及,更没有评价,似乎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
近年来,家暴案件受到了各地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特别是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诸多实施家暴者受到了依法惩处。一旦家暴与刑事案件相关,办案机关更应该加以重视。可以说,对遭受家暴而反抗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时普遍得到了从宽处理。
从这起案件来看,卢某一开始要打王某桃,被他人劝阻扯开,王某桃因害怕而逃到废弃的老屋中,并躲进衣柜里,后还是被卢某找到。这些可以说明,王某桃平日就对卢某存在恐惧感。尽管以上事实可能被作为判决裁定正当防卫的根据加以考量,但被告人平时是不是存在被家暴的事实,还是应该查清楚,也能够查清楚的。比如通过询问其家人和邻居,了解是否有过对他人诉说或者请求躲避、调解,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家暴的印迹伤痕等。
如此一来,查明是否存在家暴对本案的影响至少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经过查证,确无家暴的事实,或者只是有争吵,没有上升到家暴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不妨加以说明,以释疑解惑;二是经过查证,如果确实存在平日家暴的事实,那判决就应该分析家暴对被告人王某桃是否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影响,以至于在反抗时,用木棒连续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后还进行了再次击打),而这对于认定是否防卫过当,以及过当的程度是有直接影响的。
所以,诚如本案判决书最后所言,“综合全案,对王某桃减轻处罚”,但这个“综合”也要把被告人辩解的家暴因素综合进去,这不仅必要,而且一定能使判决更有说服力。(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