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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然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早已有之,《刑事诉讼法》就有专门条款对此予以表述。只不过,由于篇幅所限,上述法条更多还是原则性的。因其概述笼统,故而难免留下某些含糊空间,这体现在司法实践层面,很可能就是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溢出”。由此直接导致,立法本意被扭曲,某些涉案的未成年未能得到法定保护,未能享受到应有的法益。在此背景下,《实施办法》的颁行,显然旨在查漏补缺,以具体化细则,提高制度的适配性。
最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所谓“应封”,乃是指适用对象,也即作为上位法《刑事诉讼法》中所限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所谓“尽封”,则是指实施力度,换而言之,就是“封存”是唯一选项,没有例外情况……在这一大的框架指引下,未成年人案低封存进一步成为“自动启动”的标准化流程,这大大压缩了“意外”“特例”的存在空间,也减少了“人为疏忽”的发生概率。
之所以出台专门《实施办法》,来强化“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地执行,不仅是出于“宽严相济、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价值考量,同样是一种务实主义的安排。我们知道,“罪刑相当”是刑法、刑罚的基本原则,“定罪量刑”是高度精准化、定量化的。理论上,某人服刑完毕,就相当于是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相应代价。但在实际场景内,刑满人员却大概率会遭遇一定程度的社会排斥,而这种民间惩戒可能往往是无休止的。犯了罪尤其是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生路还长,如果不封存其案底,那么其大概率还是无法融入社会的——被歧视、被孤立,“再社会化”之路被堵死,这很可能意味着其未来成长的憧憬破灭。这是个体与全社会都不能承受之重,也是各方所应极力避免的悲剧。
封存涉案未成年案底,绝不是包庇纵容,而是使之能够重新开始。这对于降低该群体的重新犯罪率,是有直接效用的。而于少年们个人而言,生活有希望,才可不至于重蹈覆辙。(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