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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儿子早产,王女士辞去了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此后,双方因感情疏远分居,儿子由王女士照顾。近期,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做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因此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二人结婚时间、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情况,最终判决谭先生补偿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不少女方未在外就业,而是居家照顾小孩,却在离婚时获取较少财产分割的情形。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司法机关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以及对全职太太的无差别保护。
全职太太居家照顾老人和小孩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还是倾向于认为家务事不是什么大事,男方在外挣钱养家较为辛苦,回家后就得享受女方的悉心照顾。甚至有观点认为由于男方在外挣钱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理当分割较多财产,而全职太太则应少分割财产。
前述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要知道,夫妻财产公有制,夫妻一方均对共有财产均有平等处置权的观念已成为常识。也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职太太对男方所获取的财产收入也具有平等支配权。而且,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打理好家务,照顾好老人和小孩减轻了另一方负担,使其可安心在外工作,等于间接为家庭创造了收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老人和小孩,让小孩有较好前途的贡献远非在外务工可比。
可以说,婚后男方知识、能力、社会地位等各方面的提升,离不开女方的付出与支持。而女方在将精力和时间奉献给家庭、孩子和丈夫时,必然影响其学业提高、工作进步、职称晋升等,进而失去更好的择业机会。一旦离婚,全职太太再重新投入竞争激烈的社会获取较好工作的概念往往较低,进而影响其生活水平。故忽略全职太太的作用和地位,进而无视家务补偿对女方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更为进步。据《民法典》,即便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承担家务较多一方也可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也就是说,哪怕全职太太离婚是对男方获取的财产有平等分割权,其也可请求家务补偿。这显然是莫大的进步。
家务补偿裁判,与其说是照顾全职太太,不如说是公平回归,是对全职太太家务付出的尊重与认可,从而让更多人认识到全职太太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