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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浙江师范大学2022届本科毕业生郑某遭到网暴一事引发关注。郑某是一个热爱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点滴的创作者,平时发表一些旅行见闻、自己喜欢的音乐、给学弟学妹的保研心得体会等。事件的起因是郑某在被保送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后,希望记录在病床上的84岁爷爷第一时间看到录取通知书时的情形,于是将这一幕拍成照片和视频发到社交平台。
然而,事件的始作俑者却盗用郑某的短视频内容,并篡改为“专升本考上浙大后爷爷哭了”“推销笔记”等,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引起了其他网友的误解。更令人气愤的是,因为视频作者染了粉红色头发,有网友带着刻板偏见指责她“不是正经人”“妖精”“红毛怪”等。7月23日,郑某告诉记者,经过复杂繁琐的维权后,她公证了上千条严重侮辱性的内容,准备起诉网暴者。
类似的造谣事件屡屡发生,就在不久前的7月17日,安徽合肥的俞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晒出了自己的订婚照,却被网友造谣是会所技师。俞女士在发视频澄清后说,“自己感受到了网暴的可怕,生活已经被很大程度地扰乱了,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找出始作俑者。”
此类网暴事件让平台和造谣者赚足了流量,让部分充满戾气的网友们得以在网络宣泄,却让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甚至有因网暴而自杀的案例。然而,一起接一起的网暴事件,似乎并没有引发部分网友的反思。从法律角度来说,追究网络造谣和施暴者法律责任刻不容缓。
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有必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呈现。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加严重的网络暴力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之外,《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都是可以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依据。
从现实来看,也有网暴他人之后被判刑的案例,如2021年宣判的“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侮辱罪,分别获刑一年半、一年缓刑两年、半年缓刑一年的刑罚处罚。
然而,网络暴力仍然屡禁不止,挑战着每一个网民的安全感。分析其缘由,最大的困难就是取证。如果进入到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取证程序。但是公民个人对于辱骂、诽谤、侵犯隐私的网络内容仅可以通过拍摄、截图、公证等方式,很难查到侵害者的身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刑事先行一步。《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246条增加了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其次,即便是取证成功,网暴案件往往是成千上万的网友发表的评论,案件可能并不复杂,但是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极少数个体实施的不严重的犯罪。这个问题,是阻碍网络暴力救济的一座大山。前文中的女生郑某公证了上千条严重侮辱性的内容,准备起诉网暴者,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值得点赞。现实来看,她的照片最开始是被某不良营销号转载并歪曲事实进行传播的,之后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对其“网暴”。难以对上千条网暴的评论集中追责,但是严厉打击赚足了流量的始作俑者,即造谣的短视频账号在法律上却不难。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如去年备受关注“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一案,与此案类似。最终法院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然,平台也不能撇开责任,必须落实好相应的法律法规。《民法典》中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对这类案件如何有利于被害人取证,如何落实平台和源头者的责任,还期待法治的完善。(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