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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涛
在河南平顶山某企业工作的儿子黄家琪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14日《法治日报》)
“社保部门不认定—诉讼—再次不认定—再次诉讼”,黄亚超为儿子打的工伤认定官司似乎陷入了“死循环”。如今,让黄亚超彷徨不安的是,如果法院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这场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是不是还要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近年来,类似案例在各地并不罕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一些行政机关对于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未能给予尊重和履行,而是任性地进行抵制,坚持不认定工伤。甚至有某地社保部门在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不予认定通知的当天,就重新作出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从表面上看,工伤认定的循环往复,源于司法裁判、行政认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有观点认为,“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然而,如果规则明晰,对于一个问题就不应当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工伤认定在法院和社保部门之间形成“拉锯战”,关键在于工伤保险相关规则笼统模糊,导致各方对规则的理解出现分歧。
当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顶层设计不明确,滞后于工伤保险实践发展,导致各方在工伤认定上分歧不断,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是基层社保部门和法院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不同地方社保部门的认定往往也莫衷一是。比如,疫情发生以来,居家办公成为常态。同样是居家办公猝死,有的地方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有的地方则不予认定。有关部门应通过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厘清工伤认定标准,消除模糊地带,为基层提供统一的操作细则,“一把尺子量到底”。
此外,解决工伤认定的“死循环”问题,还应当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遏制少数社保部门滥用职权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指出,“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少数社保部门在被法院判决撤销后,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对此,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