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寻彧
近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自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被同事徐某强奸未遂。目前,徐某因强奸罪获刑10个月,但该网友却被公司人事认为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而被拒绝留用。该帖迅速引发舆论关注。3月5日,记者致电该公司客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成立了调查小组,具体结果以官方发布的情况为准。
徐某因强奸罪获刑,可谓大快人心,而这也直接证明了在此次事件中,徐某的犯罪事实确凿,受害者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公正的裁判。然而,据该网友称,因为这起事件,在公司有招聘名额,且工作成果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她被公司人事认为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而被拒绝留用,实在是荒唐。
是因为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所以被定义为“有风险的人”吗?还是说,因为曝光了性骚扰丑闻,所以“会影响公司形象”呢?无论哪一种,都不难看出一个公司的冷漠和对法律的无知。面对一个受到侵害的员工,公司对其非但没有同情和保护,反而顾忌的是受害者“把事情闹大”会影响公司形象。且不说在性骚扰事件中,真正抹黑公司的是加害者,而绝非受害人,按照企业的这套逻辑,难道受害者在面对性骚扰时选择隐忍,才是所谓的“低风险的人”,才是保护公司形象吗?如此处理,不仅是对职场性骚扰的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查处职场性骚扰的责任,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不是企业的备选项,而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该企业人事以“影响公司形象”为由拒绝录用,员工是否可以维权?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人事确实说出了女孩是“影响公司形象”之类的话,可以认为这是让女孩不能留用的主因,但即便这样也很难从法律上追究责任。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受害者面对职场性骚扰时的艰难处境——坚决维权,可能遭受企业或加害者的施压;选择隐忍,则可能面临着更为变本加厉的侵害。正因如此,职场性骚扰才会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存在于职场中,其背后隐藏的,是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是公司为了“维护声誉”所进行的“淡化处理”。种种因素,都可能让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变得模糊复杂,让受害者维权的信心再三动摇。
但性骚扰是违法行为的本质不会因其存在于职场就被掩盖,这样的“潜规则”见不得光,一旦被撕开一角,就会彻底地露出原形。对此,应当明确,面对性骚扰选择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受害者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更重要的是,企业不管是出于承担法律责任还是关照员工发展,都应该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对此作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一旦发现此类事件,要坚决地同受害者站在一起,对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对内严格按照制度惩戒加害者。当企业能够成为受害员工坚实的靠背,职场性骚扰也就失去了根基。反过来,对企业来说,直面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这本身就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又何须挖空心思掩盖“丑闻”呢?(寻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