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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志
《法治日报》记者连续多日采访了北京、湖南、广东等地30多名劳动者发现,近九成职场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职场人平均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且有一半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加班费、调休等。
九成劳动者需要加班,这份小范围的调查,应该跟很多劳动者的感受相符。比如在互联网行业,以前一些企业管理者公然宣称“996”工作制,而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的提升,公然要求强制加班的现象减少,但企业通过工资、考核等机制,还是能让员工“自愿”加班。
所谓“自愿”加班,更像是一种“被自愿”。报道中提到,一些领导没有提出加班要求,但布置的工作量在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绩效考核自然会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工资水准不下降,员工只能加班加点。
企业逼着员工在加班和降薪之间做选择,这种变相强制加班,对劳动者休息权造成的伤害更隐蔽,成了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一种套路。同时,由于维权举证难度更高,这也让劳动者陷入更被动的困境。
不管是强制加班,还是打着“自愿”的幌子变相强制加班,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提到:“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
的确,有些企业用工成本较高,但这也不是牺牲劳动者休息权的理由。企业不能转嫁成本,最后让劳动者埋单。更何况,部分企业把员工加班时间的长短当成了衡量员工是否有奉献精神、尽职尽责的唯一指标,以至于“无效加班”盛行,“下班就走”反而变成了一种偷懒。
企业能靠着不合理的工资结构、考勤机制,让员工“自愿”加班,说到底,还是因为劳资双方的关系不对等。用人单位作为资方,掌握着主动权,而劳动者要想依法维权,一方面面临着很高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可能要付出失去工作的代价,所以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而企业之间的竞争,让牺牲劳动者权益,变成了一种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内卷手段。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生态下,超时加班自然就成了一种企业文化,一种潜规则,员工很难与之抗衡。
面对这种局面,首先还得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硬起来,为劳动者撑腰。比如,可以畅通投诉举报的机制,让劳动者有更多的维权通道;再如,劳动监察执法等职能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提升企业强制加班的法律代价,倒逼落实法律规定;又或者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让它能够为劳动者权益及时兜底……
强制加班的土壤深厚,要想在一朝一夕破除绝非易事。但不论如何,长时间加班是透支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在劳动者权利觉醒的当下,理当从常态化的监督执法做起,打破强制加班,让休息权归位。(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