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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田勘
2015年,当时的国家林业局授予“博大蓝”绣球植物新品种权,花卉育种专家杨玉勇是唯一的品种权人。但是,在昆明斗南花市,有一种和“博大蓝”十分相似的“大海蓝”绣球花热销,这种绣球占斗南绣球鲜切花市场约60%的市场份额。自打第一次见到这种畅销绣球,杨玉勇就意识到,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可能被侵权了。杨玉勇培育“博大蓝”用了6年,加上申请专利权总共用了8年时间,但是,别人盗走它,只需用一根枝条或嫩芽扦插一下,一个月就够了。
植物盗繁,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未经授权,把他人培育的花卉或植物通过扦插用来销售并获利。这种盗窃植物知识产权的现象,本质上是不劳而获或少劳而获,但是,盗繁的后果,却是劣币驱逐良币。
在植物知识产权领域,盗繁屡屡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侵权门槛低,收益大。很多植物只要扦插一下就能产出大量新品。此外,花木等作物售价一般不高,受利益驱使并加上产权意识薄弱,大部分侵权者不愿意交纳授权费(专利费),由此可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法不责众,因而明知故犯。另一方面,植物品种权人被侵权后维权门槛又很高。例如“如何证明大海蓝就是博大蓝”,确定两个不同名的品种是否为同一个品种,植物学上有多种鉴定方法,但究竟用哪一种方法才会得到法院的采信,对品种权人来说也比较困难。而且,第三方评估及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也较少,需要完善。
保护植物知识产权如同保护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必须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鉴定两种品种植物是否为同一品种的实践中,还需法院更加重视,秉公判断,让植物知识产权得到更好保护。
有一则司法案例,似乎是保护植物知识产权可以借鉴的方式。紫荆属植物新品种“四季春1号”,品种权人自2014年获得品种权。之后,某苗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私自扩繁“四季春1号”,获得工程苗900余株,在对外宣传出售的过程中被品种权人发现并起诉,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侵权行为属实,法院最终判处侵权人将侵权苗木全部伐除销毁,并赔偿品种权人58万元。法院判决侵权的标准是,侵权方所售卖的侵权苗木,只要与“四季春1号”的花、叶、果、皮、根等特征的相似度达到70%以上,就认定为侵权。
如其他植物的品种权人都能如此成功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有效阻遏盗繁者。当然,另一方面,保护植物知识产权在其他方面也可同步发力,如让支付专利费变得更加直接和容易。例如,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2006年开始推行“花卉新品种引进及保护三方合作”模式,通过促进育种企业、花卉生产者和拍市签订协议,使生产者在购买专利品种时,由拍卖市场从其交易花款中代扣专利费。
总之,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坚持不懈,才能让良币占领市场,让辛苦的育种人们不再寒心。(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