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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广东海陵岛海鲜市场曾被曝光缺斤少两。近日,记者调查暗访,发现仍有档主“骗秤”恶习未改,甚至创新使用增重塑料袋过秤。记者购买海鲜所装两个塑料袋:一个重一两四,一个重一两六。“105元的单价,光一个袋子就12块6”。事件曝光后,当地表态将严查。
通常情况下,人们购买商品时,往往能通过观察外观、包装对商品质量作出初步判断,进而选择合适的商品。但很多人对秤的精准度却难以判断和识别。莫说之前的传统杆秤,即便是易于观察数额的电子秤,也需要仔细观察才可作出判断。加之一些消费者未必会认真查看秤的显示屏,也未必会关心包装物是否包含在商品的重量中,因此更容易被蒙蔽。
特别是,在监管部门的从严监管下,一些“作弊秤”现象有所减少。但奸诈的商家却从包装上做起了手脚,采用重量更重的包装来蒙蔽消费者,这无疑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众所周知,包装的成本比海鲜要低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将包装也称重,并按照海鲜价格销售的话,显然将获利不菲。以报道所指为例,105元的单价,一个袋子就12块6,占比12%,实际上相当于海鲜缺斤短两达到了12%。
可以说,商家这种挖空心思的作弊手法,让消费者难以识破,因为很多人会关心称重工具,或是食材新鲜与否,在商家娴熟快捷的称重过程中,消费者未必会想到商家将“厚重”的包装袋也作为海鲜予以称重销售了。该行为显然构成欺诈销售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等。
此外,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用增重塑料袋“骗秤”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即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虚增商品重量。这与在商品中掺入石块、砖块等掺杂掺假行为没有本质区别。诚实信用既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市场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底线。而且,这种“骗称”行为可能不止一两起,而是持续地欺骗消费者的陋规和歪风。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必须严惩重罚,将其驱逐出市场。
以增重塑料袋欺骗消费者是事关诚信的大事。相关部门理当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除了让其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外,不妨将无良商家列入失信名单,在店外挂上“红牌”,进而让商家有所顾忌,不敢欺客宰客。由此,也让人们享受到规范有序,诚信至上的消费环境,不至于步步惊心,处处提防各种宰割欺诈。(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