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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静
当爱人逝去,为寄托哀思,了却遗愿,丧偶女性想通过延续血脉的方式为亡夫生育子女,情有可原,法能相容吗?近日,一起具有突破意义的判例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有关人工辅助生殖、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曾写进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该案原告是丧偶妇女邹某,被告是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两年前,邹某与丈夫与该院签订冷冻胚胎协议,制作4个胚胎保管等候移植孕育。其后,邹某丈夫意外身故,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开福法院认定,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该院判决支持邹某某的诉求。
近年来,事关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争议,时有发生。舆论认为,该案是国内第一起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有突破性意义,对特殊群体的生育权保障,无异于破冰之举。
事实上,通过裁判文书网公示案件的梳理,就会发现与邹某案类似的案件,已有13起获得胜诉。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限缩解释,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生育权,体现了司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包容和尊重。
立法在实践中往往具有滞后性,就保障特殊群体生育权来说,现行规范性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过于笼统,颁布至今20多年,未曾修订更新,同时缺乏“上位法”支持。事关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共识和法律标准,更是存在诸多亟待填补的空白。仅仅依靠法院的重视与专家研判,固然能确保一部分人胜诉,却无法为全体单身女性筑牢生育安全屏障。
在育龄女性生育意愿一定程度降低的背景下,社会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对待特殊群体生育,通过立法态度的转变对过时规章进行清理、清除法律盲区,对合法的生育权进行保障,减少相关的生育顾虑和阻力,无疑是提升社会生育率的有益尝试。
当然,放开不等于放纵。近年来,在供需和利益的催动下,不少黑中介打着“助孕”的名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以“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衍生出的非法产业链涉及全国多地。应当明确,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供卵、代孕等行为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在保障特殊群体生育权的同时,也必须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不能止于胜诉,也不应止步于个案正义。通过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将个案正义固化下来,由个案正义走向普遍正义,才是法治文明与进步的应有之义。
面对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形成全人群覆盖、全周期保障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当务之急。保障特殊群体生育权,让其感受到法律人文关怀,让每一位“预备妈妈”感知法律的温度,正是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现实体现。(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