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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8月19日下午,在辽宁大连救人的柳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寻找被救者,“大连公安正在为我申报见义勇为奖,我现在需要被救者给我出具一份证明。”柳某表示,他一开始没有准备申报见义勇为奖,但是在了解到这一奖项对女儿上学、工作有帮助后,决定站出来争取这份荣誉。
可以说,柳某申报见义勇为的理由说得很实诚。但也正是因为他的实诚,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认为他有违见义勇为的初心。这样对见义勇为的苛刻质疑,显得毫无道理,任何时候,都应对舍己救人,大公无私的救人行为报以宽宏之心,而非毫无缘由的猜疑苛责。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施救行为,救人者往往来不及预想危险的场景和后果,这正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褒扬和肯定的关键之处。要是救人者施救之前都先仔细考虑危险程度和救人后果,或者与受益者“谈判”收益,要求受益者向其出具证明再行施救的话。见义勇为之举也就不复存在了。
而且,褒扬见义勇为行为是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弘扬向善向上社会风气的应有之义。一般来说,只要人们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无论其本心与结果如何,都应获得相应的褒扬、奖励和抚慰。强求救人者无私奉献,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本就与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违背,是强人所难。现实中,只要有施救行为,哪怕结果不尽如人意,相关部门也会肯定见义勇为事迹并予以褒扬。退而言之,哪怕见义勇为者就是冲着奖励来的,只要其实施了善行,也应予以肯定。
只有真真正正地褒扬见义勇为,而不苛求救人者的本心和救人结果,才是对见义勇为的尊重。那么,在见义勇为有相关优待政策的情况下,救人者事后要求受益者出具证明无可厚非,没有任何可以苛责之处。因为,这是其本就应该获得的褒扬和奖励,其寻找受益人出具证明也算不得非分要求。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有关部门要求受益者出具证言的做法,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认定见义勇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充足的证据。仅仅凭借一段视频未必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只有按照规定和流程将见义勇为认定得扎扎实实,方可服众并消除疑虑。
正常的社会中,“好人可以不要求有好报”,但一定要“让好人有好报”。满足见义勇为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就是给见义勇为撑腰,是鼓励更多人积极见义勇为。如果过于苛责和指摘见义勇为,只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或者发生救人前先要求受益者出具证明的奇葩现象。当然,相关部门也有必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和指导,协助其搜集证据,进而还原事实真相,推进形成善行义举不断涌现的良好社会风尚。(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