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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山客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该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相较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制定主体新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效力范围也覆盖了提起公诉和审理两个阶段,两部门围绕严厉打击拒执罪统一了司法步调,实现了同频共振。
除了制定主体的变化,新版司法解释在内容上还呈现出诸多新变化。新版本规定了拒执罪的五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中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情形在旧版本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新版本将这些情形“升级”,彰显了司法机关重点打击情节恶劣的拒执行为、维护执行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决心,释放出更强烈的依法从严打击的信号。
现实生活中,老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能将一些债权人逼入困境甚至绝境。新版司法解释将这一情形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拓宽了对拒执罪的社会危害的考量范围,也为依法从严打击老赖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和标准。
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伤害的是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侵权人、劳动者等相对弱势者的权益,理当依法严惩。针对这些拒执行为,新版司法解释将之前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改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由“授权选择项”变成“法定义务项”。这一变化有助于加大对上述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司法执行工作的震慑力和保障力,切实保护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拒执行为出现了一些新伎俩、新套路。有的老赖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新版司法解释将这些行为纳入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压缩老赖拒执新花招的空间,扎牢打击拒执罪的司法机制篱笆。
老赖有钱不还,甚至故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做法比较常见。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把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为逃避债务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视为拒执罪的定罪要素。而新版司法解释把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的上述行为也视为拒执罪的定罪考量要素,扩大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范围,也扩大了司法监督和震慑的范围。
一些案外人明知老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老赖通谋,协助老赖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实属助纣为虐。新版司法解释将这样的案外人拉入“案内”,定性为拒执罪共犯,既符合共犯的定罪要求,又符合全面打击拒执罪的需要。
针对老赖同时触犯数罪的情形,新版司法解释明确“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彰显了一个“严”字。总之,两高出台的新版司法解释,用刻度细密的司法标尺助力打击拒执罪精准化、规范化,释放出更强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其执行效果值得期待。(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