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夏研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未成年人成了一些博主的“流量密码”,孩子的童年生活、校园日常等全程被网络包裹注视,不少短视频中还充斥着商业气息,“网红儿童”配合家长演戏成了产品推手,剧本痕迹明显。更有甚者,一些“网红儿童”在视频中打扮性感成熟,跳着火辣舞蹈,评论区里夹杂着低俗的言论。
儿童、晒娃的短视频,一直是短视频领域里的一个热门“赛道”。表达童真童趣,展现他们的可爱乖巧,确实能吸引不少受众,一些儿童客观上也确实成了颇有名气的“网红”。
不过随着相关内容被“产业化”,视频也就开始脱离自然日常的语境——剧情有了脚本,儿童成了演员,甚至广告植入都开始出现,变成了一种流量生意。
这就产生了问题。不少儿童其实是在不知情或者被裹挟的情形下出演短视频,比如有所谓“流量专家”就介绍,“肯定不能随便拍,主要靠脚本、靠台词,不然谁都能火了。”由此可见,很多孩子在一知半解中去表演一种虚假的人格,不难想象这会对他们的成长产生怎样的影响。
而有的则涉嫌侵犯儿童的隐私权、人格权等。比如刻意制造冲突,将儿童在校园内的窘迫传至网络充当“笑料”,丝毫不顾及隐私和尊严;有的博主甚至让一些女孩上装穿吊带或露脐短衣、模仿成年人去跳热舞等,种种乱象,不一而足。
当然,这些博主也未见得都是“用心险恶”,很多拍摄者其实就是家长或老师。但他们或许是迷失在了汹涌的流量里,或是对儿童的权益和成长缺乏足够重视,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情况下,客观上造成了对儿童的伤害。
此前一则“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就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随后该老师遭到家长投诉后主动离职并道歉。她也许没有多少恶意,但正如她自己所言,“法律意识淡薄”“给家长和孩子带来了伤害”。
而这也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新课题,即“一切皆流量”的短视频时代,未成年人可以参与到何种程度?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比如虽然法律目前并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作为短视频的主角或者参与方之一,但儿童出演带货短视频,这是否应当参照广告管理?而根据现行《广告法》,未满10岁的孩子不能代言广告,这显然会对不少短视频创作带来影响,但却能更大地尊重未成年人的心智特征和合法权益。
再比如打造网红儿童的过程中,儿童隐私该如何保障?尤其是校园主题的儿童的视频,老师、校方是否取得充分授权应当更加明确,而不是任由其率性拍摄、上传,甚至摆拍段子。
另外对于平台来说,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关于未成年人的内容规则。比如一些擦边、热舞甚至评论区的恶评等,平台显然应当进行规制,不能允许儿童陷入一种恶意地凝视,助长互联网乱象。
仔细想想,“网红儿童”的问题,其实也关系到儿童网络生活“主客体”平衡的问题。儿童是使用网络的主体,当然也有可能和权利成为“网红”;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社会保护的客体,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人们给予特殊的关照。
所以针对“网红儿童”的乱象,社会、平台、家庭、学校应当去共同探索,去画定一个更清晰的界限。人们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权利和心智特征,让他们在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成为镜头里的主角,而不是轻易地沦为流量生意里的工具。(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