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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圣祥
近日,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食品安全大于天。农民自行屠宰牲畜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尽管陈广芳屠宰售卖的羊肉经检验均为合格,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但不能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不能说于法无据。
但是,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合理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尽可能减小到最低。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中的农民售卖羊肉行为,虽然未经检验,但羊系村民自养,且羊肉经检验后均合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更何况从情理的角度说,陈广芳多次辩解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村民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顾某已在该案处罚期间病故,其家人已证明情况属实。与此同时,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医疗费支出,生活困难也是事实。主观上,陈广芳没有借违法行为牟利的故意,客观上既是帮人也是帮己,实际获利仅180元,还主动交代了家中冰箱中的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扣押手续,配合调查态度非常积极。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都是明文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对获利180元的农民罚款10万元,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今年,最高检曾专门强调,要系统治理“小过重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获利18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过于严苛,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公众朴素认知,涉嫌“小过重罚”。联系到最近舆论热议的“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情况,难免会有“过罚失当”“以罚增收”“逐利罚款”的嫌疑。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有温度。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民售卖1只未检羊被罚10万元,不仅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警示,也是对法律与情理如何平衡的考验。一味罚款从来不是最终目的,罚没收入异常增长也绝非好事,要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