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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山客
一家四口假期出游,提前在线上预订酒店,却订到房型根本不存在的“虚假房”,最后不仅订单被取消,旅行计划也被打乱,被迫3天换了3家酒店——这是孙先生的真实经历。日前,孙先生起诉某在线旅游平台和旅行社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公布,法院判旅行社赔偿1倍订房款项3000余元。(1月12日《工人日报》)
住宿是出游的重要环节,很多游客在出游前都会出于锁定房源、享受优惠等目的预订酒店,并以住宿为基础,对整个出游行程作出计划安排。如果出游日期在旅游旺季或者出游地为热门目的地,提前预订酒店几乎成为游客的必选动作,否则很可能在旅游过程中无房可住,或者付出更贵的房费。
然而,当一些消费者奔着预订好的酒店乘兴而去,却被根本就不存在或不能入住的“虚假房”扫了兴。有的消费者只能临时抱佛脚,被动再选择其他酒店,而临时选择的酒店可能费用更高,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充足、集中、连贯,消费者在几天内可能要换几家酒店,平添几分奔波劳累,旅游体验被明显拉低。有的消费者可能因此改变、压缩甚至取消出游计划。
消费者订到“虚假房”,不论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必然要有人承担责任。如果酒店故意隐瞒信息,或虚假夸大宣传,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或无法兑现的客房服务,就构成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此,酒店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依法处罚酒店。
如果酒店为应对消费者临时退房的情况,为保障入住率,按照一定比例对外超额预订客房服务,却未把握好度,致使预订的房间超出了酒店的客房服务供给上限,致使部分消费者的入住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酒店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如果问题出在中间服务环节,在线旅游平台或旅行社没有全面准确地宣传酒店的服务信息,没有把消费者的预订信息或预订款及时传递给酒店,没有做好中间服务,就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但事后维权往往程序繁琐、耗时费力,且有一定的难度,而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者可能嫌费事,或者没有精力和信心,就放弃了维权,或接受了明显低于维权期望值的处理结果。有的消费者即便博弈一番,最终的维权结果也难如人意。
消费者订到“虚假房”后再维权自有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有关方面应在前端对“虚假房”进行排雷,帮消费者化解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应瞄准“虚假房”问题多发的区域、环节或时间节点,向酒店、在线旅游平台、旅行社发布规范守信经营提示,并辅以合规指引、合规约谈等措施,划清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拉出有关“虚假房”营销服务的“负面清单”,告诫引导经营者合法、真实、准确宣传,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好消费者权益。
对于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消费欺诈、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恶意制造“虚假房”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失信问题记入征信系统,让经营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失信代价。同时,要帮助消费者增强对“虚假房”的警惕防范意识,了解“虚假房”侵权套路,在预订房间过程中注意留存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或经营者的宣传、承诺信息,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行政介入、调解、支持起诉等方式主动帮消费者维权。
酒店协会等行业协会有必要加强对酒店、旅行社等主体的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营销服务规则和标准,从源头杜绝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把酒店预订额度框定到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并优化酒店超额预订的替代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最优选项。(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