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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近日,河南郑州一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周末上班,引发关注。面对直播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肖像权的质疑,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直播是为了让公司工作状态和业务流程更透明,员工都知情,加班也会给加班费。有律师称,公司直播需经过员工的知情和同意,且加班时间要在一定时长限制内。
一般来说,公司为了安全和管理需要,会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这本身并无不当。但安装监控和将“监控内容”放在互联网上直播,又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即便是在上班时间,员工难免也会从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相互交谈、休息放松等。如果把摄像头架在工位,将员工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网友的凝视和评判下,无疑会增加员工的心理负担。
此外,从法理上来讲,也许公司负责人认为办公场所与广场、马路、商场等通常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但人们也享有肖像权、隐私权,不该成为直播镜头下的演员、道具、模特。员工为公司工作,服从职责范围内的公司安排,不代表将所有权利都让渡给了公司。换句话说,除非该公司就是从事直播业务的,员工就是出镜直播的演员,否则,公司凭什么将员工当作直播的道具?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司负责人宣称“员工知情并同意”。但是,这种同意到底是员工的真实表达,还是迫于公司要求不得已的“被同意”?如果有员工不想被直播,其有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机会,有没有拒绝的权利?要知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心存不满也很难对公司的奇葩规定说“不”。那么,公司负责人所说的“员工知情并同意”,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至于“直播是为了让公司工作状态和业务流程更透明,增进客户信任”的说法,看似有点道理,实则更为荒唐。一则,公司向客户展示自身形象的方法很多,未必非得直播;二则,直播未必能对外传递多少有效信息,还有泄露员工隐私,公司核心业务,商业机密的风险;三则,舆论的风向已经证明,这种涉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公司,只会让公众感受到不适,让客户感受到不适,难道客户就不会因此会担心也会遭遇类似公司的侵权吗?
公司展示自身美好形象的初衷可以理解,但直播员工工作状态显然不是最优选项。这种用漠视员工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展示形象,恐怕只会让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受到质疑,只会得不偿失。只有真正遵守法律、尊重员工的公司,才会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会赢得公众的好感和客户的尊重。(史洪举)